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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营改增”的影响下,建筑业需进行税制变革,调整工程计价规则,明确“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优化造价管理方式。对此,本文首先对基于“营改增”的工程计价调整原则进行介绍,然后对“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对“营改增”基础上的工程造价管理优化措施进行详细探究。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计价;调整;工程造价
1“营改增”下工程计价调整原则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营改增”基础上,建筑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工程造价=税前的工程造价×(1+11%)(1)
在公式(1)中,税前的工程造价指的是企业管理费、施工过程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使用费等的总和,对于各类费用,均需根据不含增值税可抵扣税额的价格进行计算。另外,对于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可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2)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
施工方单位收益=工程造价-进项税额=工程造价-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4)
建设单位投资额=税前工程造价(5)
2“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变化及其影响
2.1“营改增”后造价变化的原因
本文以公路建设为例,通过对五家代表性相对较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发现施工成本有所下降,其原因主要是:
2.1.1人工成本的增加
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人工费费用所应缴纳的增值税比例较之从前的3%上调到了9%。对于一些劳务分包施工工程而言,由于这些劳务分包单位的规模一般相对较小,如果按照3%税率来对增值税进行缴纳的话便只能抵扣掉3%,基于这种情况便使整个施工的成本出现了一定的增加。
2.1.2对于不充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方面过去相关的施工企业在对营业税进行缴纳的过程中对于票据的要求相对较低,材料供应商对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并没有进行主动的提供。另一方面由于对公路工程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工程点相对较多,而且施工的路线也相对较长,常常会出现穿山越岭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一些供应商特备是砂石等具有地方性性质的材料供应商因为所处地区较为偏僻,因此很难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获取。而即使他们能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开具,地材的2%增值税相比于施工企业所需缴纳的9%的增值税也要低出很多。
2.2“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
2.2.1计税方式需调整
在当前的建筑行业发展中,传统的营业税率已经很难满足增值税税率要求,在“营改增”影响下,计税对象、计价依据以及具体的计价方式,都已发生较大变化,同时,造价模式也发生了较大转变。对此,对于增值税税率,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确保符合当前实际需要,同时还需制定相应的计价体系以及造价管理模式。
2.2.2造价体系修订
建筑市场环境处于不断变化中,在建筑产品的定价以及计价方式方面,均可能与市场环境有一定的偏差,同时,在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实施方面,也面临较多阻碍。如果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实施不符合实际需要,则可能会造成建设单位成本支出量的增加。
2.2.3造价价税分离
我国在实施“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中的各项环节均需缴纳一定的增值税,同时,各个环节之间的关联比较密切。对此,造价管理人员应对市场环境以及各类信息价做好调查工作,对于施工所用设备费用、机械设备费用以及人工费,均实行价税分离,提升工程计价体系的严谨性,有效实现价税分离。
3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造价管理优化措施
3.1约束经济合同中的甲供材料
有些建设单位已经开始执行增值税,如果将整个建筑工程承包给总承包单位,则增值税抵扣的计算方式为工程造价总额的11%。如果对项目运用分项分包方式,则17%抵扣税率的施工材料可自行购买,总承包单位不能对施工材料、施工人员以及机械设备实行总承包管理[1]。因此,必须分解工程造价体系。对此,在总承包经济合同中,必须做好明确规定,即建设单位在对项目进行发包时,不能对建筑主体进行分拆。
3.2加强纳税筹划管理
在实行营业税时,建筑企业为了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对于各类货物的供应商,一般选择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在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货物采购方面,必须获得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税款抵扣,因此,需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资格的供货单位,这样能够有效避免个体工商户或者小型供货企业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问题[2]。另外,“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的影响还涉及财务核算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等多个方面。对此,建筑企业为提升造价管理水平,应积极聘用专业财务管理人才,同时组织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教育,在培训内容方面,还需涉及相关法律知识,使得财务管理人员在造价管理中合理避税。
3.3明确工程合同内容
(1)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2)明确纳税的责任以及义务,确定合同单价中是否包括工程款支付、调价索赔、税款等内容以及相应的增值税款支付要求。(3)对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主体,必须为合同签署人,同时还应对合同中单位名称、增值税发票单位进行检查,确保与签署合同的纳税人主体保持一致性。(4)在合同中规定付款时间、发票开具时间[3]。(5)有些工程项目所用的主要施工材料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对此,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应积极争取自行采购增值税税率比较高的材料,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方应签订三方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材料供应商必须将可进行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施工单位。
3.4加强劳务分包管理
(1)规范劳务分包合同通常情况下,建筑单位所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格指的是不含税的净价。在实行“营改增”后,对于劳务分包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承包单位应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对于合同中不含税的分包价格,可调整为含税价格,另外,还必须明确指出,对于所开具的发票,必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2)防止劳务分包企业的挂靠行为有些劳务分包企业并不具有合法资质,为了能够从呈报单企业中承揽部分劳务分包业务,往往会采取特殊方式挂靠具有相关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避免受到法律监管[4]。对此,建筑企业在对劳务分包企业进行选择时,必须对其资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挂靠现象,应立即与被挂靠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然后由其为工程承包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承包企业在收到发票后,可将款项支付给被挂靠的企业。另外,承包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以被挂靠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计算。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营改增”对于工程计价体系以及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了详细探究。我国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税制改革刻不容缓,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对计价模式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方式进行及时调整,改革企业内部管理模式,优化造价管理模式,更新造价管理方案,对抵扣率进行仔细核定,提升项目建设效益。
参考文献
[1]袁建文.谈营改增后如何控制工程造价及工程成本[J].山西建筑,2018,44(28):210-212.
[2]何迎奇.“营改增”对水利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分析[J].江西建材,2017(13):116.
[3]时钟强.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探索[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07):243-244.
[4]周蕊娟.“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以及计价体系的影响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6(35):148-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