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在我国的实行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深远意义。万事开头难,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在实行之初暴露出诸如权威性不足、法制不统一、分类所得税制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不配套、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与代扣代缴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税务征管的立法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精神不一致和税务代理的立法落后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设等法律问题是难免的。关键在于我们找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吸收国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社会贫富差距矛盾突出和政府职能转变等具体国情,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从理论和法制两方面进行革新。在理论方面,将科学发展观思想以及经济法理念引入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研究,指导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革新方向。在法制方面,首先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相关法制并改革作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基础和依托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包括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对个税免征额进行更为科学合理的设置,对税前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精细化调整,将家庭作为纳税单位和自行纳税申报单位,推动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与代扣代缴制度协调发展和丰富纳税申报方式的种类并大力推广电子申报方式等;其次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配套机制,包括推动财产和金融账户实名制建设,改革现金支付制度和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等;再次是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加大对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的处罚的力度的同时,建立系统、完善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激励机制;又次是提高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水平和推进税务代理和中介机构的发展;最后是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强化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在革新过程中,应始终贯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所固有的民主、公正和效率精神。相信随着整个社会各项改革的全面深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也将越来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