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认为无效合同自始、确定、当然无效的传统理论过于绝对化,在实践中,有些被归于无效的合同,其瑕疵程度只是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属于司法自治的范畴。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强制性地归于无效,而不赋予当事人任何补救措施的话,这既不利于私法自治原则的落实,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将无效合同区分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并赋予当事人对相对无效合同以补救措施的权利。无效合同的补救,是指对于完全无效的合同,在它成立之后,由于某种正当事由而消除了合同无效的原因,是无效合同转换为有效合同的过程,也即对病态契约的救治。本文通过对合同无效原因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然后在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补救相关方面的司法解释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有关无效合同补救制度的立法例,最后提出几点无效合同效力补救的措施: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无效合同的承认、无效合同的效力转换、合同部分无效及实际履行。本文分为引言和正文两个部分,论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无效合同补救的性质及理论基础部分,通过指出我国无效合同比例高,造成资源浪费大的现实,对无效合同有一个正确的界定,并区分相对无效合同和绝对无效合同。然后对何为无效合同补救,及其性质、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为下文展开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为无效合同补救的必要性及国外立法例借鉴,指出我国《合同法》有关无效合同规定的立法不足,有必要完善我国的无效合同补救制度,然后分析国外相关立法例对我国无效合同补救的借鉴。第三章为无效合同补救的方式,对于相对无效合同,通过补救措施使之有效,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参考国外立法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无效合同补救的五种手段,在本文的最后,提出我国无效合同补救制度的跟进观点,完成本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