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针对市场上产品责任事件日益严重的状况,我国先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由于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一直持过于谨慎的态度,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和范围,惩罚力度不足,导致早期制定的相关法律中惩罚性赔偿条款在实践适用时具有一定的软弱性,对于遏制产品责任事件的发生,实际效果并不理想。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该法第47条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虽然与之前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有了突破性的地方,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立法现状的回顾,评析其立法的不足,并重点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赔偿金额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完善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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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Abstract一、引言二、我国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三) 《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四) 《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三、我国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立法的不足(一) 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二) 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范围过于狭窄(三) 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合理(四) 惩罚性赔偿的强制性不够四、完善《侵权责任法》第47 条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想(一)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二) 惩罚性赔偿的赔偿范围(三) 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额五、结语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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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以《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适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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