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日益普及,成为当代城市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机动车的广泛运用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其带来的交通事故也呈高发态势。威胁着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成为一种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交通事故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问题就值得我们加以研究和思考。尤其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问题,它是解决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问题。我国于2003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中国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了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对其所规定的归责原则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实践中也出现了互不协调的做法。不同的归责原则对受害人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系统的探讨和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从归责原则的含义和意义出发,论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基础理论。第二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分析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各自理由,并从中得出启示:一元归责原则无法满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多元化。第三部分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规则原则的制度演变进行了介绍与评价。第四部分对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围绕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三大支柱:归责原则、保险制度、社会福利救济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