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监督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维护当事人审级利益、维护审级制度恒定的价值。但是,它又是一项收益为负数的诉讼制度,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社会关系的稳定。在民事诉讼中,过度的发回重审,只会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所以说,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有其内在的矛盾性,一方面,它要通过维护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另一方面,为了实现诉讼效率,又要避免因为发回重审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和诉讼周期的延长。我国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自设立之初,在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维护当事人程序利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立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众多、发回重审率居高不下,发回重审在一定程度上被滥用了,这违背了司法效率的原则,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系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论探索。介绍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基础概念及内容,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之后,原审归于无效,诉讼恢复到未处理的状态。本部分还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论价值出发,深入剖析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程序价值和存在意义。第二部分系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域外立法与实践的考察及比较研究。笔者主要考察分析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适用事由、发回重审后案件的管辖等。然后,结合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经济文化背景,归纳出两大法系对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差异,最后得出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设置必须与国情相符合的结论。第三部分探讨确立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考量因素。民事发回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救济制度,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其设计与运行必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首先,笔者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探讨司法效率对民事诉讼制度设置的影响;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受到一个国家经济状况制约。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设置和运行,这为接下来分析我国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第四部分将视角转回中国,对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进行梳理。回溯历史,发回重审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存在,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在总结、继承和发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发展而来的。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相关立法凌乱粗略,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制度化不够,操作性不强,发回重审理由众多混乱,制度设计中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不能适应时代发展与社会需求,因此,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亟需改革完善。第五部分是笔者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提出的一些建议。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应该在充分考虑中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以当事人利益为立足点,维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以司法效率为改革目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具体制度构想方面,则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自身和相关制度两个方面着手,科学厘定一审与二审之间的关系,构建多元审级制度;取消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确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事由,合理限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适用。这些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建议,只是笔者的一种探索,期望能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尽绵薄之力。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理论分析
  • (一)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本质——程序性制裁措施
  • (二)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
  • 1. 民事诉讼的根本价值——程序正义
  • 2. 当事人程序利益保障价值
  • 3. 程序监督、统一法律适用价值
  • 二、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 (一)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
  • 1. 德国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
  • 2. 日本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
  • (二) 普通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
  • 1. 英国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
  • 2. 美国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
  • 三、确立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考量因素
  • (一) 司法效率
  • (二) 国家经济状况的影响
  • 四、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
  • (一)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历史
  • (二) 我国关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现状
  • 1. 立法列举及现状
  • 2. 对我国现行立法的评价
  • 五、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科学厘定一审与二审之间的关系,确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事由
  • (二) 取消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
  • (三) 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规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 1. 在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酌定情形中,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同意发回重审
  • 2.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选择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案件的管辖
  • (四) 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适用作出适度的限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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