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国二十多年的医疗体制改革已经到了“十字路口”,现行医疗体制(医疗体制在本文中指医疗服务体制,特指医院,不涉及范围更大的卫生体制)弊端重重,集中体现为医疗费用的超常快速增长。而自2005年的“67天住院花费550万元”等一系列天价医药费纠纷的曝光,面对广大民众对医院权利滥用的愤斥,面对“看病难”、“看病贵”的强烈呼声,医院被再次推到了医疗改革的“风口浪尖”之上,俨然已成改革的众矢之的。医疗体制改革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涉及到医院、患者、政府等多方参与主体。一般认为,医院权利滥用是表象,政府体制掣肘是症结,改革还需从行政体制入手。但笔者认为,纵然有体制上的原因,医院也难辞其咎。现实是,许多医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奉行经济效益至上的目标,把医疗事业当作一个营利的部门,在美其名曰强调医疗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医院的经济利益,忽视甚至损害患者及其家属的正当利益,容许医务人员做出种种既违背起码的职业道德,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请问:医院没有责任吗?其行为是合乎法理的吗?政府原因似乎正成为医院为自己行为辩护最好的“挡箭牌”,作为医患关系的重要参与者,上述理由又岂能为医院开脱。虽然,以公益为目的的公立医院在整个医疗市场中居于垄断地位,然而,实际上,这些公立医院并未行公益之实,大多数情况下是凭借其经济优势地位,实施各种权利滥用之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利益。公立医院尚且如此,更遑论私立医院,因而,本文将医院滥用交易优势地位纳入研究的范围,以期能够促进医疗体制的改革,从客观上推动相关法律的发展,解决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的尴尬局面,以切实保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维系社会公平正义。从这一点讲,无疑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鉴于目前从法律的视角对医院的法律规制的专题研究尚不多见,因此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切入,通过对医院滥用交易优势地位的阐释和对法律规制正当性的分析,并参考国外经验,进而建构相应的制度,以求完善对我国医院的法律规制。全文共分为三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提出医院滥用交易优势地位的基本理论。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首先界定医院的性质,通过考察现实中医院的行为,把它界定为“特殊的服务性企业”,作为本文展开的逻辑起点;其次提出医院滥用交易优势地位的概念,一般是指医院作为市场主体,与其交易相对人相比,处于经济优势地位,这种交易中的经济优势可以使该医院有能力选择交易的对象,甚至决定交易的内容,而其交易相对人则没有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和交易内容的决定权。此概念是建立在强大经济组织与个体之间经济不平衡的基础之上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最后是进行概念之间的辨析,考虑到竞争法中也存在交易优势地位这一概念,所以有必要就本文中的此概念与竞争法中的彼概念进行区别,以避免混淆。必须承认,笔者曾经受到过竞争法中有关此概念的启发,但于本文而言,两种概念无论是在内涵还是在外延上是有所区别的。第二节是分析医院权利滥用的形成机理。首先,承上启下,阐述医院交易优势地位与权利滥用之间的联系,传统民法强调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与互换性有所减弱,在强大的经济实体和组织力量面前,孤立的个人已无法与其抗衡。医院以强大经济组织的面貌出现,使患方必然处于弱势地位,也正因为具有这种交易优势地位,医院权利滥用才有可能。其次,权利滥用源于民法,所以需要借用民法上有关权利滥用的学说,对医院权利滥用下一定义,以及对医院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进行认定;接着,对医院权利滥用的表现形态做出归纳,运用类型学的方法对其行为进行描述和分析,包括诊疗权、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滥用,为后面的制度建构提供事实支撑;最后,对医院权利滥用的成因进行分析,法律的缺陷、利益的冲突、道德的沦丧都是医院权利滥用的原因之所在。第二章是分析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寻求法律规制医院其背后正当性的理论根据。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运用经济学的理论论证经济人的真实存在,说明医生也是经济人,也会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道德终究是靠不住的。紧接着在经济人理论的基础之上,来说明医院是由每个经济人所构成的利益集团,它会为集团的利益而采取行动,而由人数众多的患者组成的更大的利益集团,则会因为“集体行动的困境”而陷入行动不能,最终受制于医院这个小的利益集团。第二节运用法学的观点分析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首先,医院权利滥用有悖于建立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加剧医患关系的冲突,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所以需要法律来缓和与调节这种矛盾;其次,广大患者属于弱势群体,医院作为经济组织处于强势地位,二者的这种不平等地位需要法律来矫正,以匡扶社会正义;最后,人人都享有健康的权利,这也是人权保障的世界趋势。患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有权获得良好的医疗诊治,医院滥用权利,使广大患者不敢看病或看不起病,有侵犯人权之虞。第三节谈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也可以说是法律的目标,从法律的层面,重点讨论三大法律价值:公平、效率和秩序。虽然从社会整体而言,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然而,就医院的法律规制而言,考虑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应当高举实质公平和保护弱者的大旗,甚至做到公平优先。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的目标不可或缺,因此,法律可以做出制度上的安排,在医院追求效率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秩序价值也很重要,它是我们人类社会生活最基本的需求,医院权利滥用破坏了有序的医疗市场,违背了社会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因此要维护医疗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三章是完善医院法律规制的若干思考,主要探讨制度上的建构,是全文的重点之所在。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讨论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反思。首先,目前尚无有关医院的专门法律,法律主体缺位,导致医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明确,法律责任归属不清楚;其次,法律与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有关医疗机构的下位法与上位法在立法上相互矛盾,致使法律无所适从;再次,法律效力层次低,涉及医疗机构的法律处于行政法规层次,局限于部门利益,狭隘单调,权威性不够;最后,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强,对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第二节对医院的法律规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出新的制度建构。首先,医院作为特殊的服务性企业,既要考虑到公益性,兼顾公平和正义,发挥其增进社会公共福利之功能,又要考虑到参与市场竞争,追求效益之诉求。因此,亟待制定一部行业法规,即医院法,规定医院法人的主体地位,明确其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具有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完善医疗争议的处理机制和法律救济渠道,明确医疗损害的赔偿原则及范围、标准,规范医院与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其次,在医院法等基本医事法律缺乏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通过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院进行规制,对患者进行民事司法救济。明确医患关系是一种消费关系,是因为医院提供有偿医疗服务,患者到医院看病是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要不断拓展消法的适用范围和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建立便利的消费诉讼程序,事实上这不仅符合世界潮流,并且已被许多地方立法实践所采纳。第三节是探讨其它相关制度的建构,医疗领域向来敏感复杂,所以必须加强政府在这一领域的责任。经济法告诉我们,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因此,当我们发现医疗市场失灵的存在时,就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去干预,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首先,政府推动建立普遍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这是解决“看病贵”的关键措施,实现第三方购买,约束医疗费用的高涨;其次,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医疗信息披露系统,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力量,从而使医疗服务供求双方所获信息尽可能的趋于“对称”,以改善医患关系;设置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的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医院,以满足各种层次人们的医疗服务需求;政府采取措施弥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供给的不足,以税收和购买的方式解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供不应求的局面;最后,政府充当监管者,参照国际标准,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抑制医疗服务中的市场失灵。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从医疗体制改革的宏大叙事中,抓住了医院这一关键主体,没有依循体制解决的陈旧思路;2、初步构建了医院滥用交易优势地位的理论框架,从多学科的视角对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3、本文对医院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理论上的制度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社会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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