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所持有的受票据法保护的票据非因票据权利人本意而脱离其合法占有,这种占有不仅局限于直接占有。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是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益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以公示催告办法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英美法系国家以诉讼办法使票据权利恢复。我国在《票据法》颁行之前,以《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挂失止付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制度为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票据法》颁行后增加确立了“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我国的票据丧失后的救济途径种类丰富,然各种制度的施行无法充分达到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基本价值——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主要原因是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在实践操作上存在困难。挂失止付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公示催告程序不是诉讼制度,是一种适用特别程序的公力救济措施,其与挂失止付存在互补关系;提起诉讼制度能使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到最大范围内的恢复,但不能产生直接给付经济利益的效果。完善后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总体上仍采用开放式立法例,保留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三种救济方式;法律渊源统一于法律,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不再成为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法律渊源;挂失止付程序中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接到失票人的挂失止付申请后,可以要求失票人提供担保,在失票人提供担保后应当立即对丧失票据进行止付,失票人未按照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得拒绝挂失止付申请,担保的价值应当足以抵销拒绝其他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因此受损的损失;公示催告程序中除权判决申请人获得除权判决后,可以依据此判决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请求支付判决所载明的票据款项。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拒绝付款的,除权判决申请人不得依据除权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依据此判决另行提起票据普通诉讼;诉讼制度包括返还票据诉讼与确认票据权利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