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地名作为商标限制性注册和使用是国际惯例之一,我国对地名作为商标同样有限制性规定。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律及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地名是可以作为商标的,但有一定的限制。所谓地名商标就是将行政区划的称谓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按法定程序登记注册或使用(主要是美国、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商标。地名商标在商标法中占据的地位远远不及地理标志、原产地标志等标记,但是在商业活动中存在不少的地名商标,对社会商业的发展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小的推动作用。这既有经济学上的原因,也有历史方面的缘由。但是,由于地名商标权利的主体、内容及范围规定不清而引发的诉讼并不在少数。本文拟通过对地名商标权利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探讨,对我国地名商标的权利体系作完整的构建。第一章是地名商标权的法律规制依据。地名商标权的哲学依据是洛克的财产劳动理论。从实际商业活动中使用地名商标来看,一般地名商标都是经过实际使用产生显著性获得国家的认可。这种使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劳动,这种劳动是创造自我财产的劳动。由此,地名转变成了地名商标,从社会公共资源转化成了私有财产,具有了财产价值。授予创造地名商标的创造人以财产权利,正是符合洛克的财产劳动理论。从洛克的财产劳动理论可以看出,因为地名商标权人的地名商标权是建立于他们为地名商标付出了劳动,所以就要建立法律制度保护这种劳动成果。地名商标中的使用这种劳动是地名商标的自然属性,正是基于此地名商标才得以保护;而这种劳动所产生的财产——地名商标是法律最终保护的结果,财产属性就是地名商标的法律属性。由Peter Drahos的工具主义理论来看,工具主义理论严格上并不能为地名商标权提供合理性依据,它只不过为我们提供了寻找这种合理依据的一种方法而已,在工具主义理论中,保护知识产权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地名商标权被宣布为私权,但设定、保护并限制这种私权的目的却是公共性。所以工具主义理论是在更高一个层次上,也就是在更符合地名商标的历史和现实状态的层次上来认识和分析地名商标权的。地名商标权的经济学依据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功利主义理论,通过对地名商标的保护,无疑增加了社会财富,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二是产品信誉理论,其中心理论是地名商标代表了良好的产品质量,给产品的生产者带来了“商誉”,地名商标是这些商誉的载体之一,对其权利人的权利应当保护。现实及历史依据是地名商标在经济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立法者为了保护地名这种公共资源的公益性、使用的免费性和地名商标权人的合理权利,渐趋设立并逐步完善地名商标权制度。地名商标在各国商标法中均有体现,尤其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规定得较为详细。其他国家或者国际公约或是从合理使用权角度规定了地名商标权被限制的范围,或是未禁止地名商标的使用从而来肯定地名商标权的存在,只有我国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第二章阐述地名商标权的主体。从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两个角度说明地名商标权的主体。理论分析从地名的自然属性出发,分析不同的地名作为商标,其主体是不尽相同的。对于行政区划而言,地名商标权的主体必须是地名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而非行政区划地名因在其区域内可能不存在人类社会集合体,其主体也就可能在该地名区域之外。实证分析是对各国的地名商标进行了评析,并得出结论:地名商标权的主体根据地名商标的不同而有很大的不同,同时,地名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与地区外的生产经营者的所享有的权利义务都是不相同的。最后,地名商标权的主体依地名商标权的权能不同也可分为专用使用权人、禁止权人和使用权人。第三章讲述地名商标权的客体。地名商标权的客体就是地名商标。地名商标是指将行政区划的称谓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按法定程序直接登记注册的商标。地名商标的特点是较弱的显著性、限制注册性、弱保护性和使用受到限制。地名商标是普通商标的一种,不是诸如驰名商标之类的特殊商标,也与普通商标、地理标志等有明显的不同。第四章解释地名商标权权能的内容。地名商标权包括所有权和衍生权利,按照权利产生的先后依次排列为注册申请权、专有使用权、授权使用权、禁止权和合理使用权,注册申请权、禁止权及合理使用权是衍生的权利。注册申请权包括了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和注册申请的权利,但是委托注册权只有我国才有相关的规定,其他国家及TRIPS都未有这方面的规定;专有使用权及授权使用权与普通商标的这两项权利没有太大的区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使用主体或者被许可使用主体都必须是地名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地名所在行政区划内的生产经营者(没有人类社会集合体的非行政区划地名及外国地名没有此类要求);合理使用权实际不是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而是对其的一种限制、是赋予其他非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第五部分对我国地名商标权进制度行了完善。通过以上四部分的分析,本文对地名商标权利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构建。构建的内容包括地名商标权在商标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地名商标及地名商标权的定义和分类、地名商标权的特殊之处以及地名商标合理使用权。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商标法应当在地名作为商标的标准、地名商标注册申请和地名商标合理使用权等三方面对地名商标权加以补充和完善。本文的贡献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选题方面的贡献。截止目前为止,在国内能够找到的文献之中,对地名商标进行系统分析的文章只有一篇,且是与地理标志比较分析的,而本文是单纯对地名商标权作了一个全面的分析和构建。二是研究角度和思路的贡献。本文从权利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了全面分析,分析了地名商标权的立法根据、主体、客体和内容,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和建议。三是主要观点的创新。在目前的研究地名商标的文章中,大部分都是从地名商标合理使用权的角度进行的地名商标分析并且没有提出新的观点和意见,本文提出的重要观点就是对地名商标进行了分类并且明确了地名作为商标的标准,解决了现实商业活动中的各项相关权利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