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制度研究

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律师执业赔偿责任制度是我国律师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强化律师执业的责任意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我国律师的良好形象,保证我国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律师执业赔偿责任制度,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是理论研究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而我国对律师执业赔偿责任制度的理论,尤其是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性质、类型以及主体和归责原则的研究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深入。对于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性质,本文结合律师与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主张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因人而异”,不应拘泥于“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范围。在分析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类型时,主张把律师执业看作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并由此得出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类型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三种。关于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本文拓展了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同时通过分析不同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区分了不同的责任主体。在如何认定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根据《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律师工作的实际,本文认为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的责任原则。最后,在此基础上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制度的相关建议:其一,通过制定统一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等措施预防律师执业赔偿风险的产生;其二,建立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管理机构,完善和明确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救济途径和赔偿程序;其三,完善律师执业赔偿责任风险转移的途径,如建立律师执业赔偿基金、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合同约定赔偿限额。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制度的沿革与现状
  • 1.1 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制度的沿革
  • 1.2 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制度的现状
  • 1.2.1 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性质不明确
  • 1.2.2 责任类型不完整
  • 1.2.3 责任主体笼统,权利主体单一
  • 1.2.4 归责原则不统一
  • 1.2.5 配套制度欠缺
  • 第2章 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性质和类型
  • 2.1 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性质
  • 2.1.1 关于律师执业赔偿责任性质的主要观点
  • 2.1.2 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性质分析
  • 2.2 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类型
  • 2.2.1 律师的缔约过失责任
  • 2.2.2 律师的违约责任
  • 2.2.3 律师的侵权责任
  • 第3章 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主体与归责原则
  • 3.1 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主体
  • 3.1.1 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
  • 3.1.2 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
  • 3.2 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3.2.1 过错责任原则
  • 3.2.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3.2.3 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
  • 第4章 完善我国律师执业赔偿责任制度的建议
  • 4.1 律师执业赔偿风险的防范
  • 4.1.1 制定统一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 4.1.2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
  • 4.1.3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培养和风险意识教育
  • 4.2 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落实
  • 4.2.1 建立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管理机构
  • 4.2.2 完善律师执业赔偿责任的救济途径
  • 4.2.3 明确律师执业赔偿程序
  • 4.3 律师执业赔偿责任风险的转移
  • 4.3.1 律师职业赔偿基金
  • 4.3.2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 4.3.3 通过合同约定赔偿限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相关论文文献

    • [1].律师执业赔偿制度探析[J]. 法制与社会 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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