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辩护制度是指被追诉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律师辩护制度则是有律师参与下的刑事辩护制度,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成为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各国刑事诉讼模式的不同,导致了各国律师辩护模式的差别: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模式形态为自由辩护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模式为有限辩护模式;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模式为混合式辩护模式。各国诉讼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模式各有优劣,为中国律师辩护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与教训。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之初,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强职权主义模式,该模式将犯罪控制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我国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导致与被追诉人人权保障最密切的一项制度,即律师辩护制度受到各种限制,完全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1996年,我国进行了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刑事诉讼模式也转型为以强职权主义为基调添加了一些当事人主义因素的混合型诉讼模式,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较之以前更重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但是,与之相关的律师辩护问题却没能在实质上得到解决,相反,一些立法上的初衷,最终被现实操作所湮没,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质证难、辩护意见采纳难的辩护“五难”问题仍然未能得到解决。从我国辩护律师面临的“五难”问题的现实中,反映出了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包括制度外的文化因素、经济因素及政治因素和一些制度内的公检法职能问题及控辩双方失衡的问题,要解决我国律师制度存在的这一系列问题,最终追溯到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问题上来。该文在最后提出了一些思考,虽然没能完成中国刑事诉讼理想模式的转型,但是指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不论最终向何种模式转型,其亟待解决的便是权力的规范与权利的保障问题,与此同时,也只有完成了权力的有效制约与权利的良好保障,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改革才能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