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有罪供述从历史上的“证据女王”发现到今天的有罪供述补强规则,体现了刑事证据制度的文明化发展。有罪供述补强规则作为一条重要的证据规则,以英美法系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此规则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已经有几个世纪的历史。而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有罪供述补强规则,理论研究对于此规则也未给予应有的重视,研究得不够系统和深入。因此,有必要对有罪供补强规则进行系统、深入的剖析。本文总体的论证思路是首先对补强规则的相关概念、理论进行分析,接着从补强规则的内部构成进行美国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的比较分析,最后回归到我国问题上来,在借鉴它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有罪供述补强规则的设想。具体来说,本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章从有罪供述概念的界定入手,对有罪供述进行的明确的定义,认为有罪供述与自白的涵义相同,接着对有罪供述补强规则进行了理论剖析,主要从此规则的定义、性质和特征以及理论依据三个方面给予分析,认为此规则是一种证明力规则,哲学根据和诉讼根据不仅为此规则的存在提供了必要性,而且也从哲学的角度分析了其可行性。第二章从补强规则的内部构成角度对补强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理论研究。主要是从美国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的视角对补强的对象、补强的范围、补强证据的规格以及共同被告人有罪供述之补强四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为我国借鉴各国经验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章落脚于我国问题。对我国的立法及其缺陷进行了分析,指出对此的理论研究并不充分,并且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立法缺陷提出构建我国有罪供述补强规则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法、逻辑论证法等研究方法,通过研究美国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的相关立法、判例以及理论界的学说,对有罪供述补强规则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此课题的研究,不仅扩大了我国关于有罪供述补强规则的理论研究广度和深度,也弥补我国立法的相关不足,对我国法治的建设来说是一次积极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