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创新的发展及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机构的界限逐渐模糊,金融机构跨业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由金融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的过程中,大部分国家选择了一种界于全能银行与严格分业经营体制之间的新的金融组织结构——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作为国际金融经营体制的重要创新,金融控股公司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融入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步伐日益加快,在金融领域,我国正在逐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到2006年末,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均可依法在我国开展业务,并享受国民待遇。国外大量依综合经营体制建立起来的大型金融集团根据我国政府所作的开放承诺逐步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他们不但在资金实力、经营机制、服务手段、服务网络、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都技高一筹,而且还可以利用其综合经营的优势,谋取分业经营条件下难以获取的综合效益。在竞争的压力面前,我国金融机构如何尽快壮大自己的综合实力,增强竞争能力,在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上从容应对外资金融机构挑战就显得日益迫切。改革金融业经营体制,培育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一种现实选择。受全球金融综合经营大趋势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金融机构在当前分业经营环境下的传统业务界限开始逐渐趋于模糊,不但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不再泾渭分明,而且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在某些领域也不再非此即彼。这就提出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和金融分业经营环境下金融改革与综合经营趋势相结合的现实问题,考虑到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金融监管水平等一系列因素,金融控股公司是比较理想的选择。我国虽然仍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有关法律和政策在金融机构境外及国内综合经营特许机构的设置等方面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并且目前也已经出现了逾百家各式各样的金融控股公司和“类”金融控股公司。有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有综合性的金融集团公司;有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有由实业集团控制的“类”金融控股公司但未以金融企业登记注册的控股公司。目前,法律法规对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和“类”金融控股公司没有专门的规定,而且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监管当局根据分业监管制的原则施行监管,有的则以普通工商企业对待,其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这些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门研究,提出完善和规范的建议,是实践发展的迫切要求。论文的研究主题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导论部分介绍了提出问题的目的和写作意义、研究现状综述、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二章是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监管模式的概述。探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等理论问题,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特征和风险特征与如何实施监管关系,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外部监管的三种模式,包括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监管的两个原则,包括“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和金融综合经营集团的“加重责任”;从经济学角度对“加重责任”进行了阐述,说明,内在化外在成本是“加重责任”的本质。第三章主要侧重从实践层面介绍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的特征,分析了发达国家监管模式的借鉴意义,并对分业监管体制与综合监管体制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章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定位,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统一监管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实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所需要的条件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