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律师民事诉讼权利作为律师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进行有效的诉讼代理而享有的权利。目前学术界通行的律师权利定义存在不周延之处,律师民事诉讼权利的定义也很模糊,因此有必要对律师民事诉讼权利重新定义。律师民事诉讼权利,是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活动中,为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法律的合理实施,而享有的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与代理案件有关的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以及律师的利益受损害时,有通过有效方式获得保障的可能性。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民事纠纷、民事诉讼的性质息息相关,因而其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权利的特征。律师民事诉讼权利的存在有着深刻的法理依据、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其中,法理依据又包括职责依据和道义依据。根据不同的标准,律师民事诉讼权利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其中根据权利的来源不同,律师民事诉讼权利可以分为法定权利、约定权利和继受权利三种。法定权利具体包括查阅案件权、调查取证权、拒绝代理权等权利;约定权利主要有要求被代理人如实告知的权利、要求当事人在法庭上予以配合的权利、向委托人抗辩的权利等等;继受权利包括代为承认权、提起反诉权和进行调解权等权利。实践中,律师民事诉讼权利的实现受到内、外两大条件的制约。内在条件包括律师制度、与律师权利相关的制度以及律师自身的素质三个方面;外在条件主要包括经济条件、政治体制和文化状况三个方面。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律师民事诉讼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其原因是:法律的制定存在漏洞,律师的素质不高,经济上缺少支持,参政渠道不畅通,律师职业缺乏社会认同。因此,当务之急就是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障其应有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对律师进行再教育、再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同时加强对他们执业行为的监督。在外部环境上,对律师职业给予合理的经济支持,疏通参政的渠道,使律师能够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通过内、外两方面的措施,保障律师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实现,使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