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非法人团体法律地位的探析对我国民事主体理论的构建和完善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同时规定了“两户一伙”和“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这类特殊的民事主体,但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非法人团体并未做出规定。本文第一部分对非法人团体法律地位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各不同法系国家立法例和我国的立法可以看出,非法人团体存在着不适格主体和民事主体制度与诉讼主体制度相悖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确认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文章的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非法人团体的理论基础,首先从民事主体演变的历史分析出民事主体制度的开放性,然后分析了民事主体的判定标准。认为人格和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的外在标志并非条件,独立的社会存在和法律的确认是非法人团体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文章的第三部分对非法人团体成为民事主体进行了应然性分析,认为非法人团体是独立的社会存在。因为非法人团体有自己的名称,非法人团体的财产有相对独立性,非法人团体有形成自己独立意思的机能;同时认为,赋予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地位是法律的必然选择。因为赋予社会交往参加者以法律人格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法权,人力不可抗拒和阻挠。况且能解决立法上的矛盾,并有助于简化法律关系,推动交易速度,节约成本。文章的第四部分对非法人团体法律制度进行了构建。认为应明确非法人团体在民法典中的地位;而在非法人团体制度的具体设计上,认为应包括非法人团体的定义,非法人团体的成立要件,非法人团体的范围和非法人团体的权利、义务。文章的最后提出了既然平等追求个人幸福的最大化已成为世人的普遍愿望,法律就应使人类的这种美好愿望从应然转化为实然,促进人类福利的最大发展。而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作为自然人的个体能与团体形成一种和谐的生活结构,从而促使单个个体追求个人幸福的美好愿望,那么在法律上我们就应该肯定这种团体存在的价值,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而非法人团体作为一种自然人为达到特定目的的意识结合体也应被法律赋予独立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以更好地保护非法人组织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