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是近代私法的三大重要原则,其中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部分。契约自由的实行,标志着近代私法的一大进步。作为私法领域最具魅力的法律原则,契约自由思想萌芽于以平等和私法自治为终极关怀的罗马私法,是在19世纪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人文主义哲学思潮、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合力下兴起的,它一经产生,便以其巨大的力量影响着整个世界,对人们摆脱身份的束缚、发展人文主义伦理观和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契约自由弱化了身份限制,使人们能够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从而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契约自由确立之后,人文主义自身含有的自由、平等、权利、义务、责任等价值得到了法律的尊重,为资本主义精神奠定了理论基础。今天的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流动、社会财富等资源的配置和劳动者的就业都通过市场和个人来进行和完成。随着个人地位的不断提升以及个人权利的日益受到重视,契约法必须给当事人提供自由订立契约的权利。实现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契约自由也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制度保障。鉴于契约自由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立足于法理学的视角和方法,希望通过对契约自由理念系统全面的分析,探寻其蕴含的理论内涵。探讨契约自由的理念,一方面可以通过明晰契约自由的概念、历史发展过程及基本精神,加深对契约自由理念的理论理解;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分析契约自由在立法司法中的现状,提出其需要完善之处,使其更具有实际意义,为立法引入契约自由理念提供有效可行的理论指导。我们认为,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范式,契约自由包含着深厚的法理意蕴,是契约主体、契约客体、合意、私法自治、权利和义务等要素的综合体,是自由、自主、平等、责任、正义、效率、利益等观念、精神和价值的复合体,其社会基础是社会与国家、私域与公域、权利与权力的分化。契约自由以其基石性要件和导向,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推进和深化了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等意识、理念,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推动了契约主体的市场行为,促进了公民和社会的自主、自治、互利互惠。在当代中国,我们应该以社会自治、民主国家和法治国家建设为契机,以法律至上、权利保护、自由和平等优先、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为内核,树立契约就是法律、契约正义、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自由责任等现代性观念和意识,促进法律、法律文化的发展、完善和更新,推动契约自由的法律化,推动契约自由的法律规制和限制机制的建设与健全,多方面多层次地保障公民的契约自由及其权益的实现。本文在结构上由五章构成。第一章主要从总体上概述了契约与契约自由的内涵,阐述了契约自由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意义。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契约自由从古代到近现代的演进。契约自由思想形成于古罗马法对诺成契约的规定。中世纪后,随着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兴起,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自由重返契约,并从古罗马法的一种契约思想上升为近代民法的一大原则。在文中,还对中西契约自由理念作出了深刻的比较。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契约自由的基本理念。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之一。契约自由的社会基础是社会与国家、私域与公域、权利与权力的分化。契约就是法律。契约自由就是一项有大量经济和社会正当理由的社会政策。契约自由的价值取向包括:主体、平等、自由、利益、效率和责任这六种观念。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契约自由在我国法律中的现状和对我国契约自由原则的立法探讨。文章指出,我国需要明确规定契约自由的原则地位,同时应该进一步地明确,对契约自由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最后给出了对我国契约自由原则的立法建议。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契约自由在现代法下受到的限制及其原因探讨。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垄断的加剧,契约自由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格式合同的出现和大行其道、与垄断有关的契约滥用问题日益加剧、缔约人契约能力的不平衡而导致的弱者利益受损等,都是传统的契约自由理论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各国从立法和司法等角度采取措施,积极地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文中指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不是对契约自由的消极否定,相反地,这种限制是必要的,其目的是对契约自由的补充和完善,并没有改变契约自由在现代法下的原则地位。文中还探讨了如何确保契约自由限制的适度性。第六章的主要内容是契约自由法律化的其他因素。契约可以发展出相应的规则秩序,也可以达成一种有机的自治状态。通过社会自治发展契约自由,通过契约自由保障和进一步实现社会自治。现代社会通过契约自由实现领域自治的制度有很多: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仲裁、调解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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