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错误矫正机制,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也设有再审程序,称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应该说,该程序的设立,对依法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因其设计缺陷众多,一直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薄弱环节,做为一名从事过刑事审判和审判监督工作的中级法院法官,在实践中切身体会到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注意积累了一些我国历代和国外再审程序及其适用方面的信息,并与我国目前刑事再审程序规定及审判实践相对比,产生了一些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的构想,故将此作为硕士论文的研究方向。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四个方面对我国从古到今的刑事再审程序进行论述,并与国外再审程序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对其改革和完善的一些设想。正文第一部分为刑事再审程序概述。我国从古至今的刑事再审程序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直至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诞生,并在1996年进行第一次修改。总的来看,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实行的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在该两项原则的贯彻执行上,由于该程序的设计缺欠和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及传统文化等原因,导致一项生效裁判经常被多种主体、以多种方式几乎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多次冲击,使司法权威受到严重影响,司法资源被严重浪费,上访缠诉现象日渐严重。因此,解决无限再审弊端,建立有限再审模式,吸取西方先进国家刑事再审制度的精华为我所用,已是必然趋势。正文第二部分论述了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推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奉行“一事不再理原则”。通过比较分析,找寻其关于发起主体、再审理由、管辖方式、法律效力、改判原则等刑事再审程序共同存在的合理的法律设计及条文规定。正文第三部分为构建我国有限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思考。无限再审是我国现行再审制度的主要弊端,因此,本部分对此进行了专门论述,提出了重塑我国刑事再审价值理念的必要性,明确指出我国再审程序改革的指导原则,并对正确认识刑事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述。系统地阐述了构建有限再审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法理基础和途径。正文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构想。包括再审程序提起主体的定位、再审事由的确立、再审管辖规则、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及裁判效力等方面。本文结合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些体会,重点论述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一些主要的设想,以期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