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合法性、规范性问题的思考张晓霞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合法性、规范性问题的思考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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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主要是用来解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随着社会与技术的进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日趋专业化、规范化。如何客观、公正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确保鉴定更科学、合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广大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工程司法造价鉴定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深入思考其中存在的问题,增强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并在实践中贯彻实施。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合法性;规范性;思考

引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为司法机构合法、合理、科学处置工程造价争议案件提供专门依据,是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但由于工程建设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提出更高的合法性、规范性要求就显得迫切而必要。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特征

1.1合法性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中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下的定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并且有着鲜明而具体的合法性要求。具体表现为:第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资格;第二,鉴定活动必须要取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第三,鉴定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四,鉴定意见主要适用于诉讼、仲裁等法律活动。

1.2专业性和规范性

虽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司法”二字是指诉讼、仲裁等活动,但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本质来讲,它是一种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从字面意义看上去的司法行为。换言之,它不是一种国家法律机关的行为。显而易见,工程造价司法会计鉴定的从业人员本身并不具有行政权力。决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程度的,从专业性层面讲,是鉴定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技术能力和相关法律知识水平;从规范性层面讲,是他们是否严格依据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从职业道德层面讲,是他们是否严格遵循了该项职业活动的行为准则。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1)有关中央和地方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2)相关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包括能反映整个招投标过程的一系列文件,如招标公告、评标办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和相关参考资料等。从法律层面讲,投标是邀约,中标是承诺,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因此,招投标文件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源头性的影响力。

(3)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协议。工程造价必然会受到工程建设合同的制约,与此相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受合同的制约。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于工程造价的最主要的意义,就在于其意见对诉讼、仲裁活动中工程建设合同中合同价部分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可程度。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在实施鉴定活动时,必须要以合同为焦点,反复研读,深入了解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及变化经过,研究、把握关键点,尤其对其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之处要特别留意,深究其背景和原因。

(4)工程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如筹备、勘测、设计资料,立项审批文件,开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文件等。

根据司法鉴定的需要,为防止诉讼、仲裁当事人伪造证据,在提供上述依据尤其是(2)(3)(4)项内容时,要求尽量提供原件,并由鉴定人辨析真伪。如提供来的材料是复印件,鉴定人必须将复印件与原件认真核对,确定两者内容一致、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写“此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签字。这与司法活动中的取证要求类似,因此也直接体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合法性特征。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合法性、规范性要点

3.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的资质

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资质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民事法律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鉴定资质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有关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审查的内容之一,即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的资质;如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的资质是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合法性的基本前提。

3.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

司法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1)丰富工程造价专业知识,较高的实践能力和水平,能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方面专业、权威的意见。(2)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对《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要有所掌握,还要有一定的调查取证和鉴别证据的能力。(3)要有全面的分析问题、解决矛盾的能力,以及精湛的职业判断能力,可以在面对纠纷、争议时,以客观冷静的态度面对和化解矛盾纠纷,作出合理、正确的判断。(4)要具备较强的文字与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具体表现在出具的鉴定意见必须文理通顺、思路清晰、要点突出,能将专业的问题阐述得简明易懂。口头表达能力具体表现为鉴定人员在庭审时针对当事人和法官、律师提出的问题能够作出简洁、准确的回答。(5)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3.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的制订

制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案的前提,是必须要详细阅读相关鉴定依据和资料。可以将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可分为诉讼类和技术业务类,前者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后者包括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工程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以及鉴定中经委托机构同意并提供的补充鉴定资料。通过阅读资料,了解相关工程情况和争议的焦点,明确鉴定的内容、方法、时间、步骤以及如何着手实施鉴定工作,为制订切实可行的鉴定方案、作出高质量、高水准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打下良好的基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工作和提供司法审判证据两部分的内容,因此在制订方案时,一般将工作程序也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主要工作为收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事实依据,主要包括现场勘查、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后一阶段主要工作为听取当事人异议、修改鉴定初稿、形成鉴定意见、出庭质证等。在方案的制订过程中,对合法性、规范性的考虑必须贯穿始终。

3.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判断

合法性是司法证据的主要特征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全部证据,均应经过庭审质证。合法、规范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不仅能客观、公正地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而且能使鉴定人及时、准确地做出判断。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鉴定资料的合法性、规范性有着突出、重要的地位,绝不可轻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特别是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参考,诸如招标手续不规范、招标主体、招标代理行为、评标程序不合法、“暗箱操作”“围标”“阴阳合同”等不合法、不规范情形,往往决定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最终结果。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对所有收集到的鉴定依据,都必须要认真研究,准确的定性争议与非争议部分,还可以听取多方意见,作出合理解读,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影响鉴定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

4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建筑工程司法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合法性、规范性,决定着鉴定结果是否科学、有效。在鉴定过程中,工程造价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准确地判断鉴定资料的合法性、规范性,最终为司法机构提供有效、准确的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CECA/GC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S]

[2]李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五大注意事项.造价师家园,2018年11月

[3]程明勇.刍议关于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J].中外企业家,2011,20:15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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