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 我国工程合同造价公共规制问题研究
论文类型: 博士论文
论文专业: 技术经济与管理
作者: 周显峰
导师: 何佰洲
关键词: 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合同造价,公共规制,政府规制,拖欠工程款
文献来源: 东北财经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工程造价目标的最终实现,是实施工程造价管理的根本出发点。我国建筑市场形势严峻的拖欠工程款及垫资承包、阴阳合同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承包商工程造价目标的实现。工程界不能与法律界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缺乏对影响工程造价的法律制度因素的系统研究,是我国工程造价理论研究体系的缺陷。鉴于此,笔者提出,应当将法律制度因素纳入到工程造价管理论研究体系当中,并深入系统地揭示工程造价的法律属性。围绕工程造价的法律属性,笔者创设了“工程合同造价”这一新概念,并以此为基点,从一个全新的角度研究工程造价管理的理论和实践。 工程合同造价由合同价格和交易成本两部分组成。合同价格是目的,交易成本是手段。我国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信用缺失,导致交易成本过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当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因价格调节机制失效而不能自动降低交易成本时,必须依靠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合同外部约束机制进行调解。为了准确描述工程合同的各种外部约束,笔者引入“公共规制”概念,并依据公共规制理论对工程合同造价有效规制的作用机制进行论证,对规制过度和规制不足进行了模型分析。 针对实践中我国工程合同造价的公共规制环境,本文首先研究了工程合同造价的法律效力基础的公共规制问题,对工程合同在无效/有效条件下分别应当遵循的计价原则进行分析;对“阴阳合同”司法规制的矛盾及产生“阴阳合同”的根本原因——政府规制过度进行剖析;针对垫资承包合同,在分析政府规制和司法规制不足的基础上,对如何正确认识其法律效力进行规范分析。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合同造价初步形成阶段,该阶段的政府规制对合同价格和交易成本均产生直接影响。我国对招标投标的政府规制主要表现为有形建筑市场制度和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但这两种规制模式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规制过度。本文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性质的定位、市场化运行机制对交易成本的影响以及法律地位等进行比较研究,并对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出立法建议;对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下的规制过度进行分析,并就如何规范该制度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目录:
第1章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1.1.1 我国建筑市场形势严竣的拖欠工程款问题
1.1.2 各种未统计但实际形成拖欠工程款的情形
1.1.3 与拖欠高度相关的垫资承包和阴阳合同现象
1.1.4 法律制度因素应当纳入工程造价管理研究体系
1.2 国内外研究成果及目前我国研究体系的缺陷
1.2.1 国际工程造价管理理论的发展和前沿
1.2.2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研究成果与改革实践
1.2.3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研究体系存在的缺陷
1.3 工程合同造价概念的引入
1.3.1 工程造价及其合同/法律属性
1.3.2 工程合同造价的基本概念
1.4 工程合同造价公共规制的基本原理
1.4.1 市场信用缺失对工程合同造价的影响
1.4.2 工程合同造价公共规制理念的引入
1.4.3 公共规制对交易成本及交易量的作用机制
1.4.4 我国建设工程交易公共规制失灵及其对策
1.5 本文的研究路线和主要内容
1.5.1 本文的研究路线
1.5.2 本文的主要内容
第2章 工程合同造价法律效力基础的公共规制
2.1 工程合同法律效力构成确定造价的决定因素
2.1.1 合同无效对确定工程造价的影响
2.1.2 合同有效时确定工程造价的“从约原则”
2.2 政府规制过度导致的阴阳合同问题
2.2.1 阴阳合同现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司法难题
2.2.2 面对阴阳合同承包商可能面临的几种选择
2.2.3 规避政府规制是产生阴阳合同问题的根本原因
2.2.4 反思我国现行招标投标制度的规制过度问题
2.3 垫资承包合同的公共规制缺陷
2.3.1 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
2.3.2 应当正确界定垫资承包与企业间借贷的区别
2.3.3 企业间借贷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2.3.4 可能构成垫资承包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2.3.5 正确认识和处理垫资承包问题的规范分析
第3章 工程合同造价招投标机制的政府规制
3.1 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分析
3.1.1 有形建筑市场法律性质的定位
3.1.2 有形建筑市场的市场化发展机制研究
3.1.3 有形建筑市场法律地位的比较研究
3.1.4 关于有形建筑市场的立法建议
3.2 工程合同备案制度的规范分析
3.2.1 行政审批到备案监督的规制模式转变
3.2.2 工程合同备案规制内容及规制过度
3.2.3 关于工程合同备案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4章 工程合同造价竣工结算的政府规制
4.1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规制不足
4.1.1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规制模式
4.1.2 竣工验收作为竣工结算前置程序的规制不足
4.1.3 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评级机制的弊端
4.1.4 竣工验收在划分合同责任方面的不足
4.1.5 竣工验收备案导致有关期限的混淆
4.2 工程竣工结算确定程序的规制不足
4.2.1 工程竣工结算确定程序的规制不足的原因
4.2.2 增强工程竣工结算确定程序立法规制的建议
4.3 工程竣工结算行政审计的规制过度
4.3.1 行政审计规制导致的工程合同造价纠纷
4.3.2 正确认识行政审计规制的基本原则
4.3.3 行政审计结论成为有效规制的制度设计
第5章 工程合同造价鉴定的司法规制
5.1 工程合同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5.1.1 法院单方指定造价鉴定机构的弊端
5.1.2 启动工程合同造价司法鉴定的新机制
5.2 关于重新审价和单方委托审价的新规定
5.2.1 重新审价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5.2.2 单方委托审价结论的法律效力
5.3 工程合同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规制
5.3.1 应放松对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确定权的规制
5.3.2 对造价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规制不足
第6章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规制
6.1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6.1.1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历程
6.1.2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重要意义
6.2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相关各方权利的法律地位比较
6.2.1 购房人的生存权
6.2.2 银行的抵押权
6.2.3 分包商的代位权
6.3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
6.3.1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的工程类型
6.3.2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的除外情形
6.3.3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土地使用权
6.3.4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的价款范围
6.4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操作程序
6.4.1 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前置程序
6.4.2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6.4.3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6.4.4 工程未竣工验收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发布时间: 200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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