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发回重审作为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监督制约上下级法院审判的功能,具有维护当事人审级利益、维护审级制度恒定的价值。然而其又是一项收益为负数的诉讼制度,对快速解纷、稳定社会关系具有反作用,过度的发回重审更是无谓的浪费社会资源,所以发回重审对于整个诉讼制度来说天生就是一个矛盾体。它一诞生就面临着维护程序公正进而维护实体公正与避免诉讼成本加大、诉讼周期延长等负面效应的矛盾。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运行了几十年,对纠正下级法院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程序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十年来由于立法本身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发回重审呈现数量庞大、发回率高居不下的态势,发回重审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整个诉讼制度效能的发挥。因此,我国发回重审制度亟待改革与完善。针对我国落后的司法现实,努力提高一审审判质量和科学定位各审级的职能应当成为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应当以保护当事人程序利益为中心,注重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在立法上彻底废除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重整发回重审的标准和理由,注重弥补致当事人审级利益受损之程序瑕疵,限定发回重审的次数和审限。建立发回重审控制机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及责问权,明确发回重审裁定对重审法院和本法院的拘束力,以形成对法官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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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1章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之现状1.1 发回重审制度之主要问题1.1.1 发回重审数量大、重审率高1.1.2 发回重审制度运行的地区差异性1.1.3 发回重审权被滥用1.2 发回重审制度之功能缺陷1.2.1 现行发回重审加剧审级职能混乱,干预法院独立审判1.2.2 现行发回重审不利于实现快速解纷、程序安定和诉讼效益1.2.3 现行发回重审不能发挥应有的审级监督制约作用1.3 发回重审制度出现问题之原因分析1.3.1 民事立法的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1.3.2 法院体制行政化与法院考核评价机制不科学1.3.3 发回重审制度立法粗疏、程序失范、监督缺失第2章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之域外考察2.1 民事发回重审之价值取向2.1.1 维护当事人必要的审级利益2.1.2 维持审级制度中上下级法院的职能分工2.1.3 实现审判权力的监督与制约2.2 域外民事发回重审制度之有益做法2.2.1 适用发回重审非常谨慎,甚至受到严格限制2.2.2 注重弥补致当事人审级利益受损之程序瑕疵2.2.3 赋予上诉审法官有限的自由裁量权2.2.4 发回重审的相关程序规则严密第3章 我国民事发回重审制度之完善3.1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良性运行的前提和基础3.1.1 科学定位各审级的职能3.1.2 提高一审审判质量3.2 构建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应遵循的指导原则3.2.1 以保护当事人程序利益为中心3.2.2 以维护当事人的辩论权和处分权为基本要求3.3 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完善3.3.1 取消民事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3.3.2 重整民事发回重审的标准与理由3.3.3 限定发回重审的次数和审限3.4 民事发回重审控制机制的建立3.4.1 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及责问权3.4.2 明确发回重审的法律拘束力3.4.3 建立发交其他同级法院审理的机制结语参考文献致谢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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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事发回重审论文; 价值取向论文; 程序利益论文; 控制机制论文; 立法完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