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的探讨

政府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的探讨

加强会计监管,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手段,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保证。本文就政府建立一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体系,使得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尽可能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许多经济形式和利益主体的格局,这一方面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些深层次的管理矛盾,表现在会计工作中就是一些单位和部门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违规违法、弄虚作假,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地影响了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使广大公众的投资信心遭受了巨大的打击,降低了社会公众对业界及资本市场的信任,造成了信任危机,并殃及业界及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加强会计监管,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手段,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保证。

所谓政府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监管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通过立法和制定一系列法规性文件,来强制或指导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生产和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这些法规性文件包括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其他与会计信息生产和披露政策有关的文件,它们可以直接由政府下属相关部门制定并负责实施和解释,最终由政府相关部门裁决。

与行业自律或民间机构监督不同,政府监管更具有强制性,可产生直接的经济后果。从实践中看,现今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能够自愿放弃会计监管权力而放任自流。政府监管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对纠正市场失灵、重新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和调节经济运行有非常显著的效果。我国政府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的证监会和财政部在监管导向上缺乏协调,存在着投资者利益导向和政府利益导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分析表明,政府利益导向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如何协调证监会和财政部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实施监管所面临的棘手而紧迫的任务。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以增强对其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威慑力。改进我国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责任的法律制度安排的关键在于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1.加强内部控制制度

权力集中的弊端是带来的官僚主义和监管的低效率,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管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在于以高效廉政为本,制定并有效实施约束监管人员的内部规章和责任制度,并高薪养廉,防止监管者的官僚主义行为。同时,还应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和人员的培训,在实践中提高监管人员的水平,杜绝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害市场参与者的现象发生。

2.推进法制监管

社会公众赋予监管者监管的权力,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监管者滥用权力的可能。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为防止“寻租”行为的发生以及权力的滥用,必须对拥有这种权力的机构加以监管,从证券市场的广泛性、风险性来看,也应对这样的机构进行监管。监管机构必须受到法律和制度规则的约束,即必须依法监管、规范监管,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和监管人员的腐败,也就是说通过法律来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与责任。

法制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监管者依法监管和对监管者实施的监管行为进行法律监管。监管者依法监管是指监管者的权力必须是经有关法律法规授权,而且监管者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来行使权力。我国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全国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管,因此用以规范会计活动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活动由证监会监管,因此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则由证监会来制定。但监管者制定这些准则必须遵循《宪法》、《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否则就难以控制其权力的依法行使。在我国,会计监管实施者主要是行政部门,因此对监管者的监管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也就是对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监督。对行政部门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和行政诉讼。其中行政诉讼是最有力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依靠《行政诉讼法》来对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加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内部监管力度

要强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内部监管力度必须着眼于实现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改革董事会、经理人大权独揽的格局。

1.从监事会的职责上强化其监督制衡作用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尽管我国《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人的监督权,但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在实际运行中,监事会只是处于董事会的附属地位,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职能,因此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监事会的代表性。监事会要能够真正代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监事一方面应具有行使监督的利益驱动,另一方面要防止利益的天平倾向任何的单独的利益主体。监事会的产生要通过公开法定的程序,使中小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等进入上市公司监事会,实现各方利益均衡与制约,同时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拟定,由国资局或监管机构核准。

其次,要明确监事会的权力和责任。应明确监事会作为专职监督机构的责任,监事会应对内部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负责,要负责内部审计、会计监督体系,要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考核与评价,应对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同时要赋予监事会相应的权力,如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有权要求董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对重大的财务会计决策进行质询,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会或向外披露的各种报表,有权就审核意见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等。

2.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

要真正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必须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可以通过人事聘任关系和薪酬关系加强其独立性,从而加强监事会对企业会计决策过程的监控。

三、加强媒体舆论等社会公众监督

1.积极引导媒体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首先大众传媒的生存基石就是传播信息,它利用自身信息收集、信息加工的专业优势,尽可能地为投资者提供信息,以减少经营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次是传媒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有利于市场声誉机制的形成。如果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被媒体曝光,投资者将轻易获得该信息,理性的投资者将不再对其进行投资。因此,在存在媒体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的情况下,理性的公司将选择诚实行为,并试图在市场中建立起信誉。由此可知,媒体监督主要起到两种作用。其一是媒体的客观报道增强市场透明度,让广大投资者更好地判断股票的质量和价值。其二是媒体监督会自然形成对被报道者的约束,其效果是自律。为此,我们应积极引导媒体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监督,并从法律上保护其舆论监督权。

2.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社会公众具有广泛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识别技术,可为监管部门提供某些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研究依据,学术界具有识别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应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作用,建立检举奖励制度等利益驱动机制,将社会公众纳入到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监管队伍中来。

政府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监管是与该国社会经济环境紧密相连的,会计监管模式的建立和变化是被动的、渐进的,而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和企业制度都处于一个转轨变型的时期。所以,我国政府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监管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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