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对于精神损害,侵权领域可以获得赔偿,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此都无异议,都承认在侵权中精神孙害可以获得赔偿。但是,对于当事人可否基于违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学术界争议较大,司法界判决也极不统一。本文试图通过正文的分析,提出我国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并提出制度构建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引言部分,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指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争论较大,说明探讨的必要性。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指出在我国目前实践和理论大背景下,应当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违约造成精神损害,损害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应当予以赔偿。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立法没有明文规定,只有最高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在侵权之诉中。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态度和处理结果各不相同。其中,部分法院开始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可喜的进步,虽然请求权依据并没有明确指出。第三部分:介绍世界其他国家和国际统一立法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世界其他国家和国际统一立法大部分都不同程度的承认精神损害在违约中的存在,并规定可以给予赔偿。由于法律背景的不同,所容纳的程度有所区别。法国德国采取广泛承认的态度,英美采取原则上否定例外肯定的态度,国际统一立法也是通过立法持明确肯定意见。第四部分:介绍反对理由并进行反驳、分析我国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对五种代表性反对理由进行介绍并反驳其中的不恰当和不充分之处。从完全赔偿需要、现实问题客观存在、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和合同立法三个方面,分析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合理性。指出我国应当抛弃“精神损害赔偿专属于侵权领域”旧有理论的束缚,承认精神损害在违约中的存在,并构建相关制度保护违约中受害人的精神利益。第五部分:提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建议。从理论基础和立法基础出发,通过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分析和现有立法条文的扩张解释,提出制度的构建方法。为了防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泛滥和恶意诉讼的出现,介绍了制度适用的合同范围及适用的限制原则,排除不适用的因素,以平衡利益得失、维护交易公平和稳定,同时也保障制度的合理化。结语部分,鉴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频发而又得不到有效解决的的现实背景,再次提出我国应该尽快突破旧有理论的束缚,承认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并努力构建和完善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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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论文; 违约责任论文; 侵权责任论文; 比较法论文; 责任竞合论文; 可预见规则论文; 制度构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