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专用标记。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著名商标通常是指在省级地域范围内享有一定声誉和知名度的商标,由省级工商局予以认定。知名商标通常是指在地市级地域范围内享有一定声誉和知名度的商标,有地市级工商局予以认定。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维护驰名商标的美誉等均具有法律上的价值意义。这主要是因为:第一,驰名商标可以在国内获得商标和品牌上的最高保护。驰名商标在不同或全部商品或服务类别中都能获得扩大保护,即便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第二,驰名商标能够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重视力度,不仅在知识产权上获得保护,更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支持。第三,增强国际竞争力,经过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无疑是决胜的筹码。第四,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第五,防止其它公司以该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和公司名称注册。由于驰名商标不仅可以按传统方式通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局商标局申请行政认定,而且自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10月12日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开始拥有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的权力,商标持有人在商标被侵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司法认定。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在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单轨制行政认定过渡到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的同时,借鉴了外国先进的科学的经验,从主动认定(事前认定)过渡到被动认定(事后认定),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逐渐形成了严密的保护机制。无论是通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或者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情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都必须围绕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来进行,也就是说,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对于其它驰名的因素,通常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1)该商标获得的有关荣誉称号,其反映了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对于该商标的正面评价。(2)该商标被侵权情况。制售假冒商品的不法者,往往利用公众对某一商标比较熟悉、信赖的心理,采取假冒该商标的做法以获得非法的利润;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和美誉度越高,该商标被假冒的可能性就越大。(3)国内外同行业的评定意见,在同行业中所占的比例等因素。因此,无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以上因素都是衡量被侵权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必须综合考虑的因素。驰名商标的认定尤其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达到司法认定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已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比如原、被告串通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目的,认定条件和标准非常宽泛,以致驰名商标名不副实、滥竽充数,各地法院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和尺度宽严不一,这不仅是对知识产权的挑战,更是对驰名的亵渎。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成立专门的驰名商标认定监督管理机构,脱离于国家工商局和人民法院,其职责是专门针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所涉及的公司及其经营状况进行每年的考评并实行升降机制度,以免驰名商标认定后的“一劳永逸”和“坐享其成”。此外,驰名商标认定尤其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立案受理制度,明确受理商标侵权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条件和范围,并报各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以提高商标侵权案件立案门槛,严格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统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尺度,防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随意和泛滥。只有这样,驰名商标的认定才能做到不仅合法规范,而且货真价实,真正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