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的诉讼观念日益增强,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是普遍现象,而与此同时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欺诈现象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诉讼欺诈行为人为实现非法目的,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他人提供伪造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该行为以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为行为手段,其行为手段具有特殊性。在我国现有刑法框架下不能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界对该行为的定性也存在较大争议,从而导致司法实践对该类案件处理的不统一。正确认识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进行相应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消除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有重要作用。本文以较为典型的“郭某诉讼欺诈案件”来分析和探讨诉讼欺诈罪的增设。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在研究案例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诉讼欺诈行为定性问题存在的争议、争议观点的不合理之处、诉讼欺诈行为的特殊特征和增设诉讼欺诈罪的立法构想。四个部分逐渐深入,形成完整的逻辑体系。第一部分是案情的简介和理论争议。首先主要介绍“郭某诉讼欺诈案件”的案情、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以及郭某行为的界定等,引出对郭某诉讼欺诈行为性质界定的理论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有的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的认为构成妨害作证罪,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对各种争议观点依据的理由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对理论争议的评析。主要分析各种观点缺乏成立的理论和法律基础,进而得出诉讼欺诈行为不能以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进行定罪处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将诉讼欺诈行为入罪?第三部分是在理论争议评析的基础上,得出本案的结论。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殊性质,依据我国现有刑法无法对其定罪处罚。所以,对于该类案件应增设诉讼欺诈罪来进行定罪处罚。第四部分是对增设诉讼欺诈罪的具体立法构想。包括增设诉讼欺诈罪的必要性和现实性,诉讼欺诈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罪名和罪状的选择,法定刑的设定以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对诉讼欺诈行为我国刑法没有相应的规定,理论界也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对诉讼欺诈行为的规制有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