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信托收据是英美国家的银行普遍使用的一种贸易融资工具。英国的信托收据制度是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以银行的受托人身份,持有权利凭证(Document of Title)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在货物出售后以受托人的地位持有售后收益;银行作为受益人,得以保留其对货物及其售后收益的衡平法权利。在开证申请人破产的情况下,不论货物是否出售,银行都可以主张对该货物或售后收益的优先受偿权利。由于信托收据制度具有保障委托人融资债权的安全,以及实现受托人占有、处分信托财产之目的等功能,因此,该制度作为“同业惯例”被我国内地银行借鉴和采用。然而,由于实践中对信托收据制度的内在机理缺乏深刻的理解,信托收据在我国的进口贸易融资实务运用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鉴于目前国内研究信托收据制度的文献非常稀少,银行实务中又迫切需要明确的法律指引。因此,探讨这个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还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述了信托收据的产生和现代发展。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信托收据在英美国家、我国大陆银行实务中的运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对于信托收据的性质进行界定。对信托收据性质界定的三种学说进行分析,得出信托收据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信托模式。其后对信托收据的法律特征进行了总结。第四部分对于我国的信托收据制度进行了理论构建和可行性分析。信托收据是要与我国的法律相结合,走本土化的道路。对于笔者所认定的信托收据模式进行可行性的分析。阐述了要完善信托收据的登记制度,改革信托收据在银行实务操作中的思路,并且对于信托收据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