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的查明比较研究

外国法的查明比较研究

论文摘要

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外国法的查明是正确适用外国法的前提与基础。正确有效地查明外国法的内容,进而适用外国法裁判案件,是体现一国法院维护程序公正、不狭隘维护本国利益的关键,是确保国际民商事交往正常秩序的重要法律条件,对于营造良好透明的法制环境,保障公平、公正、及时地解决涉外纠纷,保障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系世界各国对中国司法体系的信心,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外国法查明的研究,着力完善外国法查明的立法与司法。全文除“引言”与“附论:港、澳、台地区法律的查明”外,共分为八章,约15万字。第一章为“外国法的查明概说”。外国法的查明,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法时,为确定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具体内容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外国法查明的有关问题主要牵涉到国际私法和民事诉讼法两个学科,本文认为外国法的查明主要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个问题,但在探讨过程中可以借鉴若干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外国法查明的制度的地位可从两个方面加以阐析:其一,外国法的查明是适用外国法处理涉外案件的必经阶段,是最终确定准据法的基本要求;其二,外国法的查明也是限制外国法的适用的一项制度。多数国家(地区)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外国法的查明,从立法体例来看,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在民法典中规定外国法的查明,如俄罗斯;二是将外国法的查明规定于国际私法典中,如瑞士;三是将外国法的查明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如德国。此外,也有少数国家并无关于外国法查明的制定法,有关外国法查明的各种问题交诸于司法实践予以解决。第二章为“外国法的性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划分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外国法的性质长期存在“事实说”与“法律说”两种观点。二者争论不休,且演化为几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有的认为外国法是一种单纯的事实,有的认为外国法是一种具有附属性的事实,有的认为外国法是与内国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有的认为外国法是一种性质不同于内国法性质的法律,还有的认为外国法是一种非与诉讼程序相关的其它事实性质相同的一种事实。外国法的性质极端特殊又十分复杂,不能简单地说外国法就是“事实”或者就是“法律”。从辨证的眼光来看,笔者认为外国法既有属于事实的一面,也有属于法律的一面,是一种特殊的事实或者说是一种奇怪的法律。外国法的定性是外国法查明制度中的较为重要的研究课题,但过于看重其意义,认为完成对外国法的定性后就可以一蹴而就、顺理成章地解决所有问题就是不现实的。究竟应采纳何种外国法的查明制度,尚须依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考量涉外民事诉讼的自身规律和内在要求,作出妥当的选择。第三章为“外国法查明责任的分配”。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理论界主要有“当事人负担说”、“法官负担说”与“折中说”三种观点。大陆法系国家多认为应由法官承担外国法的查明责任,德国、荷兰、比利时均采纳这种观点。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明显不同,法国认为法官只有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才会承担查明外国法的责任,在其他情形中,依然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查明外国法。英国固守外国法是事实的传统,要求当事人根据证据规则证明外国法的内容,而法官保持中立和消极,既无权利也无义务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在美国,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4.1条,外国法已不再是事实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官可以参考各种资料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总体上说,这个问题基本上依赖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第四章为“外国法查明的方法”。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有关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存在“限定主义”与“非限定主义”两种作法。英国采纳“限定主义”,外国法在英国被视为事实,由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的方法予以证明。英国法认为这是民事诉讼对抗主义模式的生动体现,也是查明外国法的最好的方法。其他国家大都采取“非限定主义”,查明外国法的方法基本不受限制,专家证人并非是最好的方法,其他任何方法皆可用来查明外国法。之所以出现这种区别,主要是由于英国在外国法的性质上严格坚持“事实说”,证明外国法的方法与证明其他事实的方法没有本质区别,都受到严格的证据规则的约束,由此导致在英国其证明外国法的方法十分有限,且主要是专家证人。而其他国家多采纳“法律说”或者比较折中的态度,对外国法的查明与对其他事实的查明并不相同,很少受到证据规则的约束,因此这些国家的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体现出相当的灵活性。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每一种方法均有其特点和价值,没有一种方法具有绝对的优越性,但采用综合的方法更为科学和可行。第五章为“外国法查明资料的采信与外国法的解释”。当法院通过各种方法获取了大量的有关外国法的资料后,法官对这些资料的处理在各国的做法基本相同。其主要的规则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无论是否有陪审团的参与,外国法的内容一律由法院加以认定,陪审团对于外国法的有关问题不享有裁判权;其二,除了英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法官认定外国法的内容并不以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为限,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等建立其对外国法的认识;其三,法官对外国法应按照该外国法所属的法律体系及其解释规则进行解释,而不能仅仅考虑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事实上实践中远非如此简单。受本国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官对外国法的解释多少会有一定的误差,进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第六章为“外国法查明失败的处理”。对于外国法查明失败的处理存在“类推适用内国法”、“替代适用内国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适用一般法理”、“适用就同一问题所能提供的其他连接因素而确定的法律”等多种作法,但是绝大多数国家在立法和实务上均是通过适用内国法以应对外国法查明的失败。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类推适用内国法”,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替代适用内国法”,其结果最终都是适用内国法裁判案件,只不过理论依据有所不同。尽管其他处理方法也有其合理性,甚至比“适用内国法”更为接近国际私法制度的本质,但都不如“适用内国法”来得简洁明快,也合乎效率和经济原则。第七章为“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逐渐增加,涉外案件日益增多,依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要查明外国法的情形也越来越多。可以说,外国法的查明在我国的审判实务中并不少见。但遗憾的是,我国法院在查明外国法的过程中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一是对于外国法的查明不够重视,仍然习惯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裁判案件,许多本应适用外国法、需要查明外国法的案件最终却是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是由于立法不完备,各地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作法不一,对外国法查明责任、外国法查明方法的处理还比较不规范,影响到司法的统一和权威性,也对我国的对外交往产生了一些不应有的负面影响。面对这一状况,除了尽快完善外国法查明的立法外,我们认为还应在审判实务中积极予以应对:首先,各地、各级法院应提高对查明外国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查明外国法、适用外国法,克服“归乡情结”;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应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示、批复等形式指导各级法院在查明外国法过程中进行规范的运作,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努力克服司法实践中的不规范的局面。第八章为“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对外交往日益频繁,查明外国法的内容、适用外国法裁判案件的情形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法律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构建较为完善的外国法查明制度,以保障外国法的正确适用,维护国内当事人以及国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交往的正常进行。我国目前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范还比较简陋,许多规定也不甚合理,运行状况也不够理想,迫切需要参酌各国立法和实践经验、考虑我国的实际状况,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笔者对中国未来建立外国法查明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新意
  • 四、研究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外国法查明的界定与制度价值
  • 第一节 外国法的查明含义
  • 一、关于外国法查明概念的理论纷争
  • 二、"一国法院"的解读
  • 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界定
  • 四、外国法的查明的适用领域
  • 五、外国法的范围
  • 六、何为"查明"
  • 七、本文对外国法的查明的界定
  • 第二节 外国法查明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 一、外国法的查明制度的学科归属
  • 二、外国法的查明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 三、外国法的查明的制度价值
  •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立法概况
  • 一、法律渊源
  • 二、各国(地区)立法例
  • 三、规范内容
  • 第二章 外国法的性质
  • 第一节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 一、关于大陆法系的实践
  • 二、关于英美法系的实践
  • 第二节 外国法性质的论争
  • 一、关于外国法性质的学说
  • 二、外国法性质的澄清
  • 三、外国法的性质与外国法的查明
  • 第三节 外国法性质问题的比较法考察
  • 一、关于英国对外国法性质的态度
  • 二、关于美国对外国法性质的态度
  • 三、关于德国对外国法性质的态度
  • 四、关于法国对外国法性质的态度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外国法的查明责任分配
  • 第一节 外国法的查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和实践
  • 一、理论观点
  • 二、各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外国法的查明责任分配的实证分析——以德国、法国为代表
  • 一、关于德国的实证分析
  • 二、关于法国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英美法有关外国法的查明责任分配的实证分析——以英国、美国为代表
  • 一、关于英国对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的实证分析
  • 二、关于美国对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的实证分析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 第一节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概述
  • 一、外国法的查明方法的理论整理
  • 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的立法和实践之考察
  • 第二节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的限定主义——以英国为代表
  • 一、专家证人
  • 二、特殊的方法
  •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的非限定主义——以美国、德国和法国为代表
  • 一、美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问题
  • 二、德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问题
  • 三、法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问题
  • 第四节 外国法的查明国际合作
  • 一、《关于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欧洲公约》
  • 二、《美洲国家关于外国法的证明与资料公约》
  • 三、两公约对于外国法查明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外国法的查明资料的采信与外国法的解释
  • 第一节 外国法的查明最终裁判权
  • 一、关于大陆法系的实践
  • 二、关于英美法系的实践
  • 第二节 法官使用外国法资料的权限
  • 一、英国关于法官适用外国法资料的权限
  • 二、其他国家——以美国和德国为例
  • 三、小结
  •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内容的解释
  • 一、关于英国的实践
  • 二、关于美国的实践
  • 三、关于德国的实践
  • 四、关于法国的实践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外国法的查明失败的处理
  • 第一节 外国法的查明失败的概述
  • 一、外国法的查明失败的认定
  • 二、外国法的查明失败的处理
  • 第二节 推定适用内国法
  • 一、关于英国的实践
  • 二、关于美国的实践
  • 三、关于推定适用内国法的缺陷分析
  • 第三节 替代适用内国法
  • 一、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 二、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
  • 三、替代适用外国法的价值
  • 第四节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 一、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
  • 二、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 三、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或抗辩的检讨
  • 第五节 外国法的查明失败的其他处理方法
  • 一、适用近似法
  • 二、适用一般法理
  • 三、适用就同一问题所能提供的其他连接因素而确定的法律
  • 四、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 第六节、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及救济
  • 一、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及救济
  • 二、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及救济
  • 第七节 小结
  • 第七章 我国外国法的查明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外国法的查明的现状分析
  • 一、关于外国法的查明责任
  • 二、关于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 三、关于外国法的查明失败的处理
  • 第二节 我国法院处理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应注意的若干事项
  • 一、法院应提高对外国法查明的重视,克服"归乡趋势"
  • 二、最高人民法院应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克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我国外国法的查明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 第一节 外国法的查明立法现状及其检讨
  • 一、我国有关外国法的查明的立法现状
  • 若问题的意见》第193条之检讨'>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第193条之检讨
  • 三、港、澳、台地区外国法的查明制度简介
  • 第二节 《民法(草案)》第九编第12条及《国际司法示范法》第12条之评析
  • 一、《民法(草案)》第九编第12条
  • 二、《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2条
  •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立法的基本考虑
  • 一、立法体例
  • 二、立法指导思想
  • 三、外国法的查明制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外国法的查明制度的规则设计
  • 一、外国法的查明责任
  • 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 三、外国法的解释
  • 四、外国法的查明失败的处理
  • 五、外国法的查明制度的构想
  • 第五节 小结
  • 附论 港澳台地区法律的查明
  • 第一节 港澳台地区法律的查明与外国法的查明
  • 一、外域法的查明与外国法的查明
  • 二、港澳台地区法律的查明
  • 第二节 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一、关于查明责任
  • 二、关于查明方法
  • 三、关于查明失败的处理
  • 第三节 港澳台地区法律的查明制度完善
  • 第四节 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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