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论文-王晔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论文-王晔萍

导读:本文包含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诉讼地位,权力与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论文文献综述

王晔萍[1](2019)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网购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定位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基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不局限于买卖双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常涉入其中。文章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相关案例的检索与归类总结,提炼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诉讼中颇具争议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之问题,并对其诉讼地位、权力与义务以及责任承担进行分析,以期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诉讼中对其进行更为明晰的定位,从而为网络购物民事纠纷的解决创造更好的理论前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4期)

罗光锐[2](2019)在《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人们对物质的需求日益得到满足甚至出现了盈余,个体手中存量物品的闲置率相比之前大幅提升,于是出现了很多可以重新投放到市场的闲置物品。加之科技繁荣飞速发展,现代人的交易观念和消费模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二手闲置物品交易市场得到繁荣发展。二手交易本意是为了使资源得到二次利用,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但是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没有明确的规则来对在平台上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筛选和辨别,导致出现一些实际身为经营者的用户利用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经营活动,规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等对经营者的要求和限制,以至于一些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不能得到相对应的法律保护,而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平台的管理人,是否有义务营造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如果仅仅只是提供平台而不管理,不能让平台发挥最大的作用,反而导致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出现,那么对于二手闲置交易这个巨大的市场无疑是巨大的挡路石;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应该对这些现象承担责任引发热议。网络平台分为很多种,本文讨论的是作为以提供交易撮合模式的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例如闲鱼),但是针对网络平台之间的执法法律依据跨度过大,导致对二手平台的治理不理想。因此,本文通过由目前出现新型的网络交易模式引发对现有法律所规定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承担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叁个典型案例案情及判决归纳了焦点问题:对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用户是否为经营者的判断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而作为交易行为的中介方——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第二部分则是对案列焦点问题分析,对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法律地位进行定义分类,对以提供交易撮合模式的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侵权行为中的相关法律关系进行梳理。第叁部分对案例研究作出结论和启示,对全文核心问题进行总结,指出研究对以提供交易撮合模式的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进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从而切实维护二手网络平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20)

吕兆可[3](2019)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新时期,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开始依托于电子商务开展,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给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的“中枢神经”和“基础设施”,其重要地位日益凸显,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网络交易行为的载体,属于技术上的虚拟平台,真正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则是那些运用技术手段构建网络交易平台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于这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文统一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它的认识,首先从其概念入手,总结它的显着特点;其次,分析对它法律地位的几种不同观点,明确了本文支持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定义为:一种新型的交易中介的观点;然后,考虑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角色定位不同,相应的权利义务也会有所区别,本文又通过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搜集当前国内较大的淘宝、京东等电商使用的平台服务合同等,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尤其对它的法定和约定义务,因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密切相关,更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展开论述,通过案例对比的方式向读者生动的展示了它的权利义务体系。最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是实现权力和履行义务的“牙齿”,没有了法律责任的保障,权利和义务都将形同虚设,所以,无论是对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本文也进行了概括性的论述。(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白晓萌[4](2019)在《消费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购物的兴起导致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的频发。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一个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现实中不断引发的争议使理论界和实践中围绕这一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问题展开了讨论,紧接着从这些问题的讨论中,我们渐渐意识到了网络发展所产生的这个主体的特殊性,并不断的推动立法对其法律责任进行规制。结合过去的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对这一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侵犯着作权领域,往往这一主体最常面临的可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比如侵权责任。随着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网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网络侵权责任,使我们可以通过该规定进一步研究这一主体的侵权责任。但是,消费者与销售者、服务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产生的消费纠纷主要是基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侵权责任法》等规定中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显然对于解决这一类型纠纷的针对性较弱,传统的网络侵权行为(例如侵犯着作权行为)所引起的纠纷与消费者因网络交易所引起的消费纠纷不能完全一概而论,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立法具有必要性,有助于解决大量的消费争议。后来考虑到了消费纠纷的特殊性以及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2014年实施的该法第44条专门针对现实中的消费纠纷将这一主体定义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规定了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司法人员在审理相关的消费纠纷时普遍适用了该条规定。目前的问题在于,由于这一规定还是较为笼统且相关研究较少,在理解上至今仍存在许多分歧,包括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此规定下的法律地位、所负的义务以及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不同理解,导致理论界还待深入研究、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局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容易发生,由此显现进一步研究它的重要价值。在这样的基础上,笔者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这一规定,结合由此产生的争议展开讨论与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文中也会结合《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规定中与该条规定有联系的内容对该条规定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但对这些相关规定不作重点研究,以试图解决在消费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9-05-26)

王莹[5](2019)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之下,网络交易作为互联网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需求,以淘宝网、京东商城等为代表的各大网络交易平台迅速产生并发展成熟,网络交易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大众消费方式,然而,在线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比离线交易更复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使得人们更加关注在线交易平台对在线交易侵权案件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和责任。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对网络交易平台对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应承担怎样以及何种程度的责任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8期)

张海军[6](2019)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将以《消保法》第四十四条为出发点,探讨有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法律制度的现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完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等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邹莹[7](2019)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之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背景下,网络交易平台也呈现出规模化的发展,为保障网络交易平台的良好发展,就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由此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的研究就有着其必要性。本文先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特点以及民法地位加以阐述,然后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以及规范建议详细探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1期)

邓文兵,孙晓晨[8](2018)在《基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负担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在立法层面上确认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负担制度,形成了一般性规范。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来看有两类,一类是公共场所管理人,另一类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随着信息化进步,群众性活动蓬勃发展,群众性活动场所逐渐从传统二维空间拓展到虚拟的网络交易空间,相对应的管理主体也呈现多元化趋势,"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网络交易空间有一定的法理和现实基础。(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3期)

陈小金[9](2018)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责任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当前我国互联网经济特别是网络交易发展迅速。在网络科技不断应用和消费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网络交易活动的市场前景无比广阔。然而,在此过程中,屡屡出现的侵权事件也在不断刺激人们的神经。根据统计,近几年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相关的民事纠纷日益显现。网络交易平台实质上作为一种平台,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不少便利。对于出现的纠纷如何进行民事责任认定,亟待学术层面加以探讨。本文从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性质、义务入手,深入探讨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具体责任,并简要提出了相应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2期)

覃晶[10](2018)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正风驰电掣般的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并在时间与空间上突破了传统交易这一模式成为了网络经济发展的核心。这不但为我国拉动经济增长带来了空前绝后的强劲动力,而且为扩大群众消费也提供了重要的场所。由于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之迅速,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在推动市场经济变革的同时也让网络交易平台呈现出了全面动态的发展之势。然而,网络交易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新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给各方网络交易主体之间带来了不必要网络纠纷,同时也严重破坏了整个网络市场的经济链,这势必会对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带来影响,情况极为严重。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网络交易模式已从单一的自营模式发展到多元化的混合交易模式,因此更多的网络交易平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里并参与到我们的实践生活中。主体的增加也暗示着纠纷的增长,这种社会变迁导致了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的问题亟待解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决定着平台的运作。因此,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来分析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通过对其法律地位进行梳理、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以及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此来解决网络交易纠纷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从而为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稳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地位。首先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念、特征及功能等基本原理进行阐述分析,再从经济法的视域下分别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商家、消费者以及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从而理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第二部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本部分主要是在分析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以经济法为视域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涉及的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责任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政府监管法律问题依次进行探讨,并分别从制度和执法两个方面对其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第叁部分我国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规定及不足。本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涉及的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然后再对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制度的建议。本部分首先是对美国、新加坡以及欧盟等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借鉴,然从加强网络交易平台行业自律、建立信用体系、加大监督力叁个方面完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规范,最后从经济法的视域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并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立法做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8-06-18)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人们对物质的需求日益得到满足甚至出现了盈余,个体手中存量物品的闲置率相比之前大幅提升,于是出现了很多可以重新投放到市场的闲置物品。加之科技繁荣飞速发展,现代人的交易观念和消费模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二手闲置物品交易市场得到繁荣发展。二手交易本意是为了使资源得到二次利用,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但是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没有明确的规则来对在平台上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筛选和辨别,导致出现一些实际身为经营者的用户利用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经营活动,规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等对经营者的要求和限制,以至于一些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不能得到相对应的法律保护,而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平台的管理人,是否有义务营造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如果仅仅只是提供平台而不管理,不能让平台发挥最大的作用,反而导致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出现,那么对于二手闲置交易这个巨大的市场无疑是巨大的挡路石;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应该对这些现象承担责任引发热议。网络平台分为很多种,本文讨论的是作为以提供交易撮合模式的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例如闲鱼),但是针对网络平台之间的执法法律依据跨度过大,导致对二手平台的治理不理想。因此,本文通过由目前出现新型的网络交易模式引发对现有法律所规定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承担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叁个典型案例案情及判决归纳了焦点问题:对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用户是否为经营者的判断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而作为交易行为的中介方——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第二部分则是对案列焦点问题分析,对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法律地位进行定义分类,对以提供交易撮合模式的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侵权行为中的相关法律关系进行梳理。第叁部分对案例研究作出结论和启示,对全文核心问题进行总结,指出研究对以提供交易撮合模式的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进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从而切实维护二手网络平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论文参考文献

[1].王晔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网购合同纠纷诉讼中的定位分析[J].法制博览.2019

[2].罗光锐.二手闲置物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3].吕兆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9

[4].白晓萌.消费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9

[5].王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9

[6].张海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

[7].邹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之展开[J].法制博览.2019

[8].邓文兵,孙晓晨.基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负担探究[J].法制博览.2018

[9].陈小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责任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18

[10].覃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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