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制度1992年被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带入中国,十多年来,保险营销员已成为我国保险业高速发展的源动力之一。但就是这样一个为我国保险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群体,在劳动权益的保护上却处于完全缺失的地位,没有任何保障和福利。保险营销员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根源在于其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在理论与现实层面所爆发的矛盾与冲突。从法律定性来说,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处于委托代理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保险营销员定位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但在现实层面,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不仅不规范,而且保险公司还对保险营销员实行员工制管理,从而形成一种代理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混合状态,即既不是纯粹的代理关系,也不是纯粹的劳动关系,两种关系交错存在于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的交往之中。这种混合关系可以视为是一种隐蔽的劳动关系,根据“事实优先”原则和“从属性”标准,绝大多数的混合关系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混合关系的存在使得保险公司一边可以对保险营销员进行类似劳动者的管理模式,一边又可以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是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规避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障和劳动福利义务。我国保险营销员劳动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必须充分考虑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保险营销模式的特色,而不能盲目照搬和移植他国制度。可以选择一种包含代理制、员工制以及专属代理公司制在内的综合模式,通过保险公司留用一部分、专业代理公司吸收一部分、个人代理人转化一部分这三种方式分流现有的保险营销人员。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除了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和商业性的养老、医疗保险外,还应当注意成立保险代理人同业工会,大力发展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