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经济的发展,尤其崇尚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成熟,对企业经营者要求越来越高,而且企业不仅实现股东的价值最大,还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传统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经营方式受到了严峻挑战。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了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的设计而呈现了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的分立和制衡。但公司治理理论的实践中,尤其在中国出现了许多不尽人意的问题,如股东权无限大、监督权失灵等,造成被认为是企业竞争力源泉和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的公司治理理论难以奏功。本文就权力配置、权力边界划分的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以发挥公司最大效率和效益,实现满足股东、利益相关者、社会的共同利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公司治理的内涵,从公司治理的广义和狭义的理解讨论,阐述了本文讨论的狭义定义的公司治理的内涵是指公司的出资者为获取投资收益将公司的多元控制权在公司内部控制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所达成的制度安排。并分析了公司治理中权力制衡的制度安排的三权分立思想基础。因此,形成一种制衡机制,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寻求实现公司及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利益提供动力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本部分的论点所在。第二部分论述了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分析了公司内部每一机构权力的来源,然后对各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阐述,并明确了机构之间权力配置的类别。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主要集中在决策权的配置上,强调了决策权力向董事会倾斜的意义。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主要集中在监督权的配置上。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只是其业务的部分,其行使监督职能是通过决策实施自我纠正,而监事会作为独立设立的监督机构,实施的主要是事后监督,体现的是对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但在大股东占控制地位的公司,监事会往往难以发挥作用。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也与监督不力有关。完善监督职能应当保持监督权的独立,实现权力在制约下行使,并使董事会与监事会监督权做到互补。董事会作为业务的经营控制机关,经理层作为业务的直接执行机关,其履行董事会受托人的职责,具体执行中往往职责不清,加上受“董事会领导下经理负责制”传统观念影响较深,执行权中的决策权的配置应当确立原则和明晰边界。第三部分论述了公司治理中权力配置的原则。针对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对权力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笔者概括了程序严格原则、董事会中心原则、监督权独立原则、目标条件原则,希冀以此作为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从而较好地实现权力机构之间的边界划分。程序严格原则指出了权力机关之间分工制衡按程序运作的重要性,强调了程序的混乱是造成职责不清的重要因素。董事会中心原则阐述了公司因规模和专业化经营决策中心向董事会转移的必要性,并设定了划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边界的方法。监督权独立原则从监事个体和机构独立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试图实现监督权的真正独立。目标条件原则作为解决董事会和经理层权力划分的原则,是指董事会确定目标和创设条件,经理层依据条件实现目标的分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