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本文旨在通过介绍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以及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反思我国现行该制度的缺陷,并探讨其改进和完善的相关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概括地介绍了合同解除权的概念、类型、性质和法律特征。首先,通过辨析合同解除与其相联系的几个概念,包括合同终止、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来剖析合同解除的概念内涵,并进一步介绍了合同解除权的涵义;其次,介绍了合同解除权的两种类型,即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在介绍法定解除权时,又根据其产生条件的不同分别探讨了任意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预期违约解除权和违约解除权;第三,介绍了合同解除权属性的两种观点,即责任说和权利说,并从形成权、财产性的请求权和从属性权利三方面进一步探讨了合同解除权的权利属性;最后阐述了合同解除权的特征,即程序性、即时性和选择性。第二部分为介绍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主要国家的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方面,分别介绍了法国、德国和日本对于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的一些规定。在普通法系国家方面,则介绍了英国和美国两国的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第三部分是从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原因、行使该权利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法律后果三个方面对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首先,通过对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产生原因的相关条款的分析可以得出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主要为四个方面,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和根本违约,并对以上四个方面的原因做了深入分析。其次,对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主要介绍了解除权行使的主体、方式以及限制。最后,在阐述有关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时,主要分析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溯及力问题,并简要介绍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损害赔偿问题。第四部分为分析我国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对于我国现行合同解除权行使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模式存在缺陷;关于合同解除权发生原因的规定不完善;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规定不完善;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不明确。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的针对性建议为:区分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并由此设立合同解除制度与合同终止制度的二元并立的立法模式;应对“合同目的”这一概念做一定的细化解释,以利于司法上的操作;应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以及确认合同解除权的时间限制;应明确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