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按照是否持有搜查证进行搜查为标准,可以将搜查划分为有证搜查与无证搜查。取得相对人自愿配合的无证搜查是同意搜查,非自愿配合的无证搜查主要包括附带搜查和紧急搜查。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无证搜查制度的理论、学说及立法,总结无证搜查制度的一般原理及规律。在我国,无证搜查虽然大量存在于实务中,但在立法层面却处于缺失的无序状态,单薄的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款无法承载起一项制度。通过考察我国无证搜查制度立法与实施现状,针对主要缺陷,结合国内外理论研究及实践操作,对构建我国自己的科学、合理的无证搜查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无证搜查制度概述。主要阐述了无证搜查的基本概念、基本性质、及其分类。作为令状主义原则例外的无证搜查具有涉宪性、例外性及危险性的特点。以是否取得相对人自愿配合为标准,无证搜查可以分为同意搜查和强行搜查。根据是否附随于对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可以把强行搜查分为附带搜查与紧急搜查。第二章:无证搜查制度域外考察。考察对象是域外主要法治发达国家及地区的无证搜查制度,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意搜查、附带搜查的理论学说,考察了同意搜查、附带搜查和紧急搜查的实施要件、违法搜查的救济与程序性责任原则等制度内容,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各国理论、制度的一般原理与规律。第三章:我国无证搜查制度的立法与现状分析。无证搜查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上的状况几乎可以用“简陋”形容,不仅法律规定屈指可数,相关司法解释也不多,存在着法条表述不够严谨、执行要件限制过于严格、对象范围规定模糊、缺乏重要类型规定以及对违法搜查的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的严重缺陷。由于立法上的缺漏,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采取到案检查、附属于“抓捕”的搜查和搜赃等其他的一些手段和措施替代了本应通过无证搜查实现的功能,以检查、搜赃之名,行搜查之实,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当侵害。第四章:我国无证搜查制度之重构。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与我国现阶段国情,针对无证搜查制度涉宪性、例外性、危险性的特征,在立法改革中确立无证搜查保障基本权利、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比例的基本原则。借鉴主要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对无证搜查具体制度进行重构,增加设置同意搜查、重新设置附带搜查、独立设置紧急搜查,并确认违法无证搜查的程序性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