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教唆、帮助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态,它包括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对他人实施教唆或者帮助,致使被教唆人或被帮助人对第三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最终造成损害,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关于教唆、帮助侵权行为的记载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在今天的大多数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理论相对不足,加之教唆、帮助侵权现象多有发生,如何实现利益保护的顺位与平衡的问题就摆在了我们的面前。我们应当借鉴各国的立法和判例,将“教唆、帮助侵权”纳入到“共同侵权相关问题”这样一个体系中去研究,才能对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作出一个准确地把握。本文借鉴刑法学的相关理论,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教唆、帮助侵权行为的构成、类型、本质和责任的承担进行了分析。构成教唆、帮助侵权行为,当然要符合构成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即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教唆、帮助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态,其在构成要件上有一些特殊之处。首先,必须有直接侵权实行行为,并且该行为是基于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而发生;其次,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以及直接侵权实行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是统一的,包括对象的统一、受损权利的统一和因果关系的统一;再次,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程度起到了某些作用;最后,教唆人或者帮助人主观上都需要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没有过错的教唆人与帮助人不会构成教唆、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侵权行为其特殊之处就在于,教唆人和帮助人没有直接的实施侵权行为,而是通过对他人的教唆或者帮助实现的,也就是说通过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实现的。教唆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实施的,采用诱导、劝说、怂恿等方式使他人接受实施侵权行为意图的行为;帮助行为,是指行为人过错地向他人提供援助,促成被帮助人侵权行为的得逞和侵权目的实现。在适当借鉴刑法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侵权行为自身的特点,我们认为教唆行为和侵权行为作以下分类:教唆行为可分为煽动型教唆、诱骗型教唆、威胁型教唆、授意型教唆和劝说型教唆;帮助行为也可分为物理帮助与精神帮助、直接帮助与间接帮助。由于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具有一定的交叉,所以在某些情形下,我们应当予以辨析。教唆、帮助侵权具有从属性和促进性,借鉴各国的立法并结合我们共同侵权的概念和构成,本文认为除被教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外,其他的教唆、帮助侵权行为都可以构成共同侵权。基于此,除特殊情况(被教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下,由教唆人承担单独侵权责任),应由教唆人或帮助人与直接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在行为人承担了侵权连带责任后,如果其赔偿数额超过了其本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其还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进行追偿,具体的范围从其本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原因力程度以及经济状况等方面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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