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法哲学研究

凯尔森法哲学研究

论文摘要

汉斯·凯尔森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其影响之广大,声誉之隆盛都是少见,凯尔森有此殊荣很大程度上源于他在法哲学方面的深厚造诣,没有他在法哲学方面对于纯粹法学的坚持,成就他最伟大的法学家的殊荣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对于凯尔森的研究就不像肯定他的名声那么一致,大家对于凯尔森的研究最多歧见,这可以说是影响巨大的人物的一般命运。尽管如此,本文还是力图从本质上把握凯尔森法哲学的精神实质,而且希望能从中得到实际的教益,为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笔者认为,凯尔森的思想的重要性不在细节,而在于他奉献给了法哲学思想中两个闪光的瑰宝。第一个瑰宝是他给予了哲学和法律两个领域以一个全新的纯粹法学的概念,第二个瑰宝是他奉献了一个针对正义问题上的一个系统的与纯粹法学思想相一致的针对策略。所谓纯粹法学的概念就是力图把形而上学的道德学说和事实科学的方式方法与法学领域严格区别开来,以实现就法律本身所固有的规则性的本性来对待法律现象,建立法定的规范体系和规范秩序,为国家生活和国际关系的永久正义与和平奠定基础。对待正义问题,凯尔森有一个系统的解决的策略:形而上学问题是理解问题,正义问题的解决是保证正义的规范问题,而司法问题是建立有效的规范系统的问题。这三个问题的相对区分是建立现代司法独立和法治社会的基本观念。但就现代社会的法律实践而言,纯粹法学的观念和策略奠定了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方面的基础。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想已经不是书斋里的学问,而是资本主义发展成熟时期的最重要的现实。现在学术界对于凯尔森思想的探讨经常没有针对凯尔森这样一个完整的策略,仅仅针对其中的一个部分实施解析通常是误入歧途的。本文的解析也许找到了正确理解凯尔森思想方法的道路。果真如此,实感冥冥之中,大师垂恩,万分幸运!在法哲学领域,凯尔森归属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阵营。由于凯尔森具有深厚的哲学底蕴,他在汲取科学实证分析方法致力于法律科学化的同时,对精神科学中传承的人文精神予以拯救和保留,开启了规范科学的逻辑分析实证方法,并将该方法贯彻其纯粹法理论的整个法律规范体系。凯尔森不仅致力于法律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而且希望法律科学能为二十世纪的国家生活秩序和国际生活秩序奠定理性的基础,通过法治解决国家内部、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实现世界的永久和平。凯尔森的法哲学思想的重要之处在于他把规范科学的实证化和逻辑分析方法贯彻到了法律思想体系的创建中。本文首先分析了纯粹法理论的哲学背景,试图梳理出纯粹法理论体系的形成脉络,探究凯尔森纯粹法哲学的基本立场和方法,主要研究了凯尔森生活的时代背景以及一些哲学家和法学家对凯尔森理论建构产生的影响。其次,对凯尔森如何建立纯粹的和独立的法律规范系统进行研究。这部分主要论述凯尔森如何厘清法和道德(正义)之间以及法律现实和自然现实之间的关系。法和道德虽同属于规范,但道德规范多是无条件的命令,而且多表现为抽象的原则,且道德呈现出多样性的态势,不同民族、文化背景的人,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具有非常强的主观性。法律规范则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成为一体遵行的标准。因此在建构法律科学的过程中,尽量摒除道德对法律的干扰,以实现法律的纯粹。法律事实作为人为规定的权利义务之因果关系联结点,和自然事实的因果关系是有很大差异的。完全运用自然科学的因果关系法则之实证分析方式会毁掉法律科学中的人文精神。凯尔森将法的研究范围局限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将法界定为治理社会的可操作的特殊技术规范。第三是论述了纯粹法学的国家和法的学说。该部分分析了凯尔森如何构建的法的层级规范系统,从静态法体系到动态法体系,法规范的层级效力的关系。重点分析了凯尔森预设的基础规范理论的性质,基础规范理论作为法律规范秩序的逻辑起点和最终效力来源,是纯粹法理论体系的基石。在宪法作为国内基础规范意义上的基础上,将国家定位为法学实体,逻辑论证国家和法律的一元化,为实现国家的法治化奠定理性基础。第四论述了纯粹法学的国际法观念。这部分主要体现了凯尔森的避免世界战争、实现国际社会和平的理想。主要分析凯尔森如何将国际法律秩序定位为国内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的意义上,从而实现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一元论,确立国际法的神圣地位。意图国际社会的争端不再通过国家间的战争,而能通过法治化的渠道解决,实现国际社会的法治化。最后联系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社会的需要,提出了凯尔森法哲学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若干启示。纯粹法理论结构严谨、逻辑自洽,其采用的方法论对中国的法学研究范式起到补充的作用;纯粹法理论作为面向司法领域的法哲学,对我国司法独立的建构有着重要启示价值。凯氏的思想批判也许必要,但给我们的教益恐怕更多,本文希望能够对这些教益展示其一二。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纯粹法学的任务
  • 1.2 纯粹法学的科学性
  • 1.3 纯粹法学的法律规范
  • 1.3.1 法律规范是纯粹规范
  • 1.3.2 法律规范是有效的规范
  • 1.3.3 法律规范是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构成的法定规则
  • 1.4 纯粹法学的法律规范系统
  • 1.4.1 对规范的实证主义的理解
  • 1.4.2 法律效力来自于规范
  • 1.4.3 规范系统与规范秩序
  • 1.4.4 基础规范
  • 1.5 纯粹法学的启示
  • 第2章 凯尔森法哲学思想的理论背景
  • 2.1 时代背景
  • 2.2 哲学背景
  • 2.2.1 康德哲学的影响
  • 2.2.2 休谟哲学的影响
  • 2.2.3 实证主义的影响
  • 2.3 法学背景
  • 2.3.1 对实证主义法学的继承
  • 2.3.2 纯粹法理论的目的
  • 2.3.2.1 科学地分析实在法的结构、体系
  • 2.3.2.2 凯尔森对人文主义精神的追求
  • 2.3.2.3 全新法律标准的确立
  • 第3章 纯粹法学的法的观念
  • 3.1 纯粹法理论对法的概念之界定
  • 3.1.1 法与道德分离之必要性
  • 3.1.2 法律的技术性
  • 3.1.3 法的规范性
  • 3.1.4 “应然”与“实然”之间的不可通约性及逻辑的规范分析
  • 3.1.5 法的效力和实效问题
  • 3.2 基础规范——最终效力理由
  • 3.2.1 基础规范的性质
  • 3.2.2 基础规范的意义
  • 3.3 静态法律规范解析
  • 3.3.1 关于法律主体的概念
  • 3.3.2 关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 3.3.3 关于不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概念
  • 3.4 动态法律规范解析
  • 3.4.1 法律秩序的统一
  • 3.4.2 法律秩序的规范等级结构
  • 3.4.2.1 法律规范的层次性
  • 3.4.2.2 国内法的基础规范——宪法
  • 3.4.2.3 司法行为
  • 第4章 纯粹法学的国家和法的学说
  • 4.1 国家和法律的统一性(一元论)
  • 4.1.1 对二元论理论的批判
  • 4.1.2 一元论的理论创见及其局限性
  • 4.1.3 凯尔森国家理论的启示
  • 4.2 国内法律秩序的效力范围体系
  • 4.2.1 国内法律秩序的属地效力范围
  • 4.2.2 国内法律秩序的属人效力范围
  • 4.2.3 国内法律秩序的属时效力范围
  • 4.2.4 国内法律秩序的属事效力范围
  • 4.3 凯尔森的“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之弊端
  • 第5章 纯粹法学的国际法观念
  • 5.1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元论
  • 5.1.1 一元论的理论公设及法哲学含义
  • 5.1.2 国际法和国内法二元论的实质及逻辑矛盾
  • 5.1.3 一元论的理论创见和局限
  • 5.2 国际法的性质
  • 5.2.1 国际法的法律规范性表现
  • 5.2.2 国际法和国家的内在关系
  • 5.2.3 国际法的基础规范——国际习惯
  • 5.3 国际法的效力理论
  • 5.3.1 效力理由论证
  • 5.3.2 效力范围探究
  • 5.4 凯尔森国际法理论的现实效应
  • 5.4.1 当前流行观点回顾
  • 5.4.2 凯尔森国际法理论的积极影响
  • 第6章 纯粹法理论对中国法哲学的启示
  • 6.1 对法学方法论研究范式的影响
  • 6.1.1 界定法学研究对象的重要意义
  • 6.1.2 中国法学研究面临的困惑
  • 6.1.3 纯粹法理论对中国建构理想法学范式的影响
  • 6.2 对司法独立建构模式的启示
  • 6.2.1 实现司法独立的可能性
  • 6.2.2 规范实证分析方法及法律秩序构造理论的借鉴意义
  • 6.2.3 纯粹法理论的内在规范性及对形式正义的追求
  • 6.2.4 司法的宪政审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攻读成果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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