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马克思主义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半个多世纪的法治建设中,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里程碑,也有中国法治建设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的生动事例。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过程,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发展和创新的过程。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坚持将“以人为本”视为人类发展的最终诉求,保护公民人格权利被视为“以人为本”的人本法律观最终体现。同时公民人格权束之下权利众多,隐私权由于与公民自身权利息息相关,且极易遭到侵犯,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更能体现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的人本法律观思想。隐私权概念的提出和被确认虽然仅有一百多年,与民法中的其他权利相比是明显的年轻了许多,但隐私权的发展却是突飞猛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保护的公民基本法律权利。个体的隐私权和新闻媒体报道权紧密相关而又互相对立。隐私权具有保守,封闭,自控的特点,新闻报道具有公开,开放,外向的特点。两种权利的不同特点导致二者权利常常发生冲突,本文试图在新闻报道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找到平衡点,做到既维护个人隐私权,又能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益,找到解决二者冲突的最佳办法。论文第一部分从马克思主义人本法律观入手,指出以人为本是人类发展的最终诉求,以人为本的思想实质在于对人的个体价值的关照,并将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终极目标,它是对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的高度概括,体现了马克思人学的理论品质和精神气质。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笔者分析了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为分析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研究奠定理论基础。论文第二部分从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认定原则和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构成要件入手,为新闻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分辨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提供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论文第三部分为了维护新闻媒介的新闻报道权,分析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并为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提供了协调机制,指出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联系关系,过分强调权利中的任何一方,都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并为新闻媒体侵犯公众隐私权而提出抗辩理由。论文第四部分侵权行为必然会导致侵权责任,论文从侵权责任法入手,提出新闻媒体因故意或过失侵犯当事人隐私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论文第五部分从人格权保护的角度入手,提出随着人本主义思潮的不断发展,对人格权的保护应该欲来重视,对隐私权和新闻传播权的立法保护应该尽快提上立法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