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不断拓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民商事往来日益频繁。加之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也得以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境外人员包括多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纷纷来我国投资或者旅游观光。一旦我国的当事人与这些多国籍人或者无国籍人发生民商事纠纷,抑或这些多国籍人或者无国籍人之间在我国境内发生民商事纠纷,如何确定相关当事人的国籍,继而如何依据当事人的属人法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应该承认关于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办法是一个比较古老的问题,但迄今为止,无论是各国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立法和实践,还是国际公约关于自然人国籍冲突解决的规定,抑或学界关于自然人国籍冲突如何解决的各种主张,仍然有以下问题未曾涉及或者很少涉及:当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且为同时取得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国籍问题;当自然人无国籍甚至无住所是否可以其父母的国籍作为其国籍,或者以其父母住所所在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并以该国法作为该自然人的准据法;当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其余为外国国籍的情形下,一律以内国国籍优先是否可能违背当代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判决结果公正这一目标的问题……。如此种种,足以说明本文研究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不仅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全文除结语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自然人国籍的概念和意义。所谓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自然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国民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法律联系,是国家对个人行使法律管辖和外交保护的依据和前提,也是个人对国家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和前提。自然人的国籍问题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中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仅就国际私法研究国籍问题而言,至少有以下意义: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确定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根据之一;国籍是大陆法系国家属人法的重要连结点;自然人的国籍是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依据之一;自然人的国籍是确定自然人在一国享有何种民商事法律地位的标准。第二部分,主要阐述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原因和表现。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既包括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也包括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自然人没有任何国籍。但无论何种形式的国籍冲突,其最根本的原因均是因为各国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或者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者所奉行的主义不同所致,即有的国家和地区采取出生地主义,而有的国家和地区则采取血统主义;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在兼采上述两种主义的国家和地区中,有的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有的则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不一而足。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使得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第三部分,论述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办法。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因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情形不同而有别。就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而言,当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优先;当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有的国家和地区以先取得的国籍优先,有的国家和地区则以后取得的国籍优先,但均未解决两个以上的外国国籍是同时取得的情形下应当以哪一国籍优先的问题。其实在此种情形下,既可以当事人依血统主义取得的国籍优先,也可以当事人依出生地主义取得的国籍优先,最好是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以何国的国籍优先。就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而言,国际社会通常采取以下方法予以解决:当事人无国籍时,以其住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当事人无住所时,以其居所所在地的国籍作为其国籍;当事人无居所时,或者将当事人归化为法院地国家的公民适用法院地法,或者径自适用法院地法。我国现行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办法主要见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的规定。该条之规定认真审视了当今国际社会关于自然人属人法问题上两大法系的重大进步:即大陆法系不再固守将国籍作为自然人属人法的连结点的传统做法,普通法系也不再固守将住所作为自然人属人法的连结点的传统做法,而是在诸多方面可以将自然人的“惯常居所地”(即经常居所地)作为其属人法的连结点。我国正是以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的国籍作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重要切入点,同时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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