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存在诸多缺陷,需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完善。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缓刑适用的条件可以分为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和排除条件三类。形式条件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质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排除条件是累犯。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在上述三个方面都存在缺陷:刑种条件不合理,而且缺乏其他条件的规定;以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再危害社会有所不当;“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太抽象、主观性太大;排除条件中缺乏罪种的限制,而且没有再犯和惯犯的规定。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加拿大、我国香港这几个国家或地区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考察,我们能获得诸多启示。我国的缓刑适用条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在刑种条件中增添罚金刑,并规定其他条件的要求;在实质条件方面予以细化,避免过于笼统;在排除条件方面增加关于惯犯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要完善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在形式条件方面,应当将罚金刑纳入可以适用缓刑的刑种范围,并规定缓刑的执行环境,设置相应的负担条件;在实质条件方面,应当列举常见的应予适用缓刑的情形,并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人格调查的程序;在排除条件方面,应当明确对再犯和惯犯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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