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6年3月21日,我国正式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初衷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为手段对受害人进行迅速和基本的补偿,从而达到维护道路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作用。过去两年的实践表明,交强险的推广仍需加强。大陆《条例》在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费率的制定、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以及救助基金制度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本文通过两岸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总结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制的有益经验,以结合大陆实际,完善大陆交强险法制。全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两岸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概述。首先,分析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中的基础理论问题,论证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准社会保险性质;其次,简单介绍了两岸的立法实践。最后,探析了强制责任保险在道路交通事故补偿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第二章为两岸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比较。依次从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第三人权益保护、救助基金四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着重探讨了大陆《条例》的不足及其成因。大陆存在着责任限额不统一、免责事由过多、保险费率结构模糊、受害人保护不足以及救助基金制度缺位等严重问题,急需解决。第三章为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将财产损失放入除外责任;建立统一的责任限额;严格限定免责事由;完善保险费率结构和浮动制度;将乘客纳入第三人,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尽早完善救助基金制度,扩大救助基金的补偿范围。希望这些建议有助于完善交强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