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基因是人体细胞内的遗传单位,它通过编码蛋白质决定生物的性状。基因具有人格性,因而能够作为人格权的客体。基因隐私权是基因权利体系中重要和基础性的权利。基因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中隐私权的一个新兴种类,对保障个体的人格尊严具有重大价值。与其它种类的隐私不同,基因隐私与科技紧密相连,表征人的生、老、病、死的全过程,并且往往以共同隐私的方式存在,作为人私密的生理数据,在隐私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由于这些特点,使得侵犯基因隐私的行为在侵害方式上,在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地位上,在损害后果和法律救济上都与其它隐私侵权存在着不同,这也决定了对其进行的法律保护有着不同的要求。基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胎儿和死者都不能享有基因隐私权。基因隐私权的客体是基因信息中那些非全人类共有的,外在感观无法直接知晓的那部分基因信息,尤其以基因数据为核心。基因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基因隐私知情同意权、基因隐私隐瞒权、基因隐私支配权、基因隐私利用权和基因隐私维护权。现今基因隐私权问题主要广泛存在于就业场合、商业保险、科学研究、医疗、商业活动和犯罪人DNA提取保存等领域。就业场合和商业保险中出现的“基因歧视”问题,科学研究中非法采集DNA样本的行为,医疗活动中有关基因信息的披露问题,以及商业活动和司法活动对于基因隐私的侵害,这些行为的合法性都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分析和解决,在这些活动中,“知情同意”始终是一条应当遵守的原则,以保证隐私权利人的自主权得以实现。基因隐私问题在国外法学界引起了普遍关注,制定法、判例法以及国际条约纷纷出台。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相对不系统、不明确和不完善,而国内外侵害基因隐私的行为已经给我国带来了相当严重的后果,要保障基因隐私权,就应当在立法对其加以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专门明确的法律后果,并在法律适用上注意相关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在基因隐私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上,不论是一般基因隐私侵权行为还是特殊基因隐私侵权行为,都宜适用过错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