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农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大陆法系国家多允许农地使用权抵押,我国立法却禁止,《物权法》也采取了同样的规定。农地使用权抵押对农民而言,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对充分发挥农地的利用价值、促进资金融通、实现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加强对该项制度的研究。本文综合运用经济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在搜集、分析大量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该制度的各项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及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弱化等为农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提供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农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权利内容及自身特点为其抵押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因此,立法应允许该项土地权利抵押。在农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构成要件中,抵押的设定、效力及实现方式是具有特殊性的问题。在设定行为中,应区分签订抵押合同及进行抵押登记产生的不同法律效力,按照相应的程序完成抵押行为。农地使用权抵押消极要件是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决定了农地使用权抵押是否切实可行,因此对抵押人资格、受让人资格、抵押农地最小面积等应加以合理限制。农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及于孳息、从物、从权利及地上种植物,并且立法应允许当事人之间约定抵押期限。为保护抵押人利益,农地使用权不能采取折价及变卖的方式实现,只能采用拍卖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此外,建立农地使用权抵押制度还应完善土地产权制度、登记制度、评估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