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与免责,是互联网带给法律界的一个疑难问题。对此,国内外学术界多有探讨,观点却呈多样化,一直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较为权威的体系。本文认为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在于国内外法学界从来没有一个对网络服务商系统的、于法律地位和责任的认定有意义的分类。本文第一步将重点放在对网络服务商进行分类,首先阐明了业界存在的ISP、ICP两个概念于法律分类无意义,然后按照网络服务商在网络活动中的作用,尤其考察网络服务商在信息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控制能力的大小,将其分为五类,分别是网络接入服务商、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商、网络化的商品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的第三方促进者。在分类的基础上,本文按照互联网的两大主要应用——信息传输和电子商务,结合每类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属性,进行分别探讨。本文第三部分探讨网络服务商在信息传输中的责任问题。从归责原则的演变到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再到我国立法的实然与应然选择,进行了全面分析。本部分还特别指出了P2P服务商责任的特殊性和应当适用的特殊规则。本文第四部分探讨网络服务商在电子商务中的责任问题,重点介绍了网络化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消费者保护义务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特殊法律地位与特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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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1 引述2 网络服务商的分类2.1 原有概念的困惑2.2 本文对网络服务商的分类2.2.1 网络接入服务商2.2.2 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2.2.3 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商2.2.4 网络化的商品经营者2.2.5 电子商务的第三方促进者2.3 各类网络服务商责任综述3 网络服务商在信息传输中的责任与免责3.1 归责原则的立法演变3.1.1 从严格责任到过错责任——以美国为缩影3.1.2 其他国家的立法与比较3.1.3 过错责任的合理性分析3.2 P2P 软件提供商责任的特殊性3.2.1 P2P 服务商的特殊责任3.2.2 “Sony”规则与P2P 服务商的“安全港”3.2.3 2005 年Grokster 案与“Sony”规则的突破3.3 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应然选择3.3.1 我国的立法与司法3.3.2 我国立法的评述与不足4 网络服务商在电子商务中的责任与免责4.1 网络化的商品经营者应承担的消费者保护义务4.1.1 信息披露义务的更高要求4.1.2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应得到更大重视4.2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及其限制4.2.1 第三方交易平台法律问题概述4.2.2 C2C 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4.2.3 B2B 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责任5 结语致谢参考文献附录A.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B.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得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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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网络服务商论文; 信息传输论文; 电子商务论文; 法律责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