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关注的焦点是,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面对现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如何构建能凸显知识产权纠纷特殊性的纠纷分流与调解机制,以妥善、高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功能日益凸显;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源泉。相应地,知识产权人由注重权利保护转向更多关注权利的经营与管理战略。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可以自由支配、处分的权利;作为无形财产权的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无形性与有期限性等特征。这些区别于传统民事权利的特性是研究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起点。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民间调解与仲裁等非讼解决方式较少被采用,诉讼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渠道。而在诉讼中,侵权人常常以请求宣告权利无效来对抗权利人,这就形成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交叉,民事程序势必要中止,而需等待行政程序的结果,这使得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冗长。在绝大多数纠纷依赖诉讼渠道解决的情况下,冗长的诉讼程序却难以高效化解日趋增长的知识产权纠纷。为缓解日益增长的审判压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也为践行“和谐社会”理念与“司法为民”的司法政策,我国法院前所未有地重视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调解。“全程调解”和“全员调解”也成为诸多法院所总结的“经验”,调解率被纳入法官与法院考核指标体系则是其异化到极致的体现。实践中,法官难以把握“调解者”与“审判者”的角色定位;而且,由于存在自身利益追求,法官难免隐秘地“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压调”。因此,诉讼调解悖离了调解的中立性本质。由上可见,诉讼与非讼方式的难以有效协调运行,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并未合理构建。这虽然有知识产权纠纷自身特殊性的原因,但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当下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从纠纷客体出发建构的,较少关注当事人因素对纠纷解决的影响。而纠纷解决是消除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过程,实际上是当事人利益博弈的过程。因此,如果不以当事人为出发点,就无法找到不同个体间纠纷的共同规律,也就无法合理分流纠纷并配置恰当的解决方式。这就有必要考量当事人因素对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影响。根据博弈论分析当事人基于利益诉求而选择的行为策略,较之基于纠纷本身的法律分析更能把握纠纷解决的关键,也能明确冲突的焦点。知识产权纠纷中,权利人利益目标具有多元性,有的追求基本利益(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有的追求对抗性利益(禁止他人使用),有的追求双重利益结合;侵权人亦是如此。据此可将知识产权纠纷划分为三大类型:当事人利益相似性好的A类纠纷、当事人利益相似性较好的B类纠纷与当事人利益相似性差的C类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中纠纷需经两次分流,第一次分流是由权利人选择或当事人约定进入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第二次分流则是纠纷经权利人选择进入诉讼程序后,以当事人预期利益目标为基础将纠纷类型化,进而配置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将现行的诉讼调解从诉讼中剥离,纳入法院附设的仲裁—调解程序。通过纠纷的两次分流,促成当事人从“非零和博弈”视角解决纠纷,构建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的构建,应紧扣时代背景,处理好非讼与诉讼的辩证关系,不妨碍当事人的选择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应坚持当事人自主、调解员中立、调解协议合法与合作双赢的原则。调解的成功运用离不开调解规则与规律的恰当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