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危险犯初论

过失危险犯初论

论文摘要

“过失危险犯”,是刑法理论为应对现代社会严竣的过失犯罪态势而主张刑法介入的前置化或提前化的产物。对于过失危险犯,已有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而言,仍然缺乏系统性和深入性,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刑法理论的发展,也不利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完善,因而,系统、深入地研究过失危险犯问题,既是刑法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完善的需要。基于此,本文从五个方面对过失危险犯问题进行了一个系统性的初步论述。文章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过失危险犯的理论之争。关于过失危险犯,中外学界具有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截然对立的主张。本部分在对中外学界的基本主张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对其争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和评析。文章认为,肯定论者的立足点固然正确,但有待进一步对其进行系统论证,而否定论者立足于传统过失犯理论、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得出否定过失危险犯之结论,则是没有正确理解过失危险行为与传统过失犯理论、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的关系之故。第二部分: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根据。本部分从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报应根据、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功利根据以及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为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开辟了足够的存在空间三大方面,对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根据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对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否定论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回应,提出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与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不矛盾,过失危险犯与传统过失犯理论不矛盾,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与刑法谦抑原则不矛盾,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不会妨碍社会和科技进步。第三部分:过失危险犯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文章首先对过失危险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从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较为详细地分析了过失危险犯的犯罪构成。关于过失危险犯的概念,文章认为,过失危险犯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过失引起损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危险状态而实际损害结果未发生的犯罪。过失危险犯的客体应限于公共安全;过失危险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造成足以危害不特定或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危险状态的行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作为过失危险犯的主体,构成过失危险犯;过失危险犯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严重危险结果持过失的心理态度。第四部分:过失危险犯的中外立法例考察。尽管在理论上仍存在较大争论,但理论上的争论并未妨碍立法上对过失危险犯作出具体规定。在对我国和两大法系国家的立法或判例关于过失危险犯的规定或判决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文章对过失危险犯中外立法的相关特点进行了简要的比较分析。在各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立法的共性方面:各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都与特定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各国刑法几乎都把过失危险犯的范围限定在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犯罪领域;在立法模式上,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都只设置过失危险犯的分则性条款,而无专门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在刑种和刑度的配置上,刑种的配置基本上限于短期剥夺自由刑、罚金刑和资格刑;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过失危险犯存在扩大化的趋势。在各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立法的差异性方面,主要表现为立法表现形式和构成主体的差异。我国的过失危险犯立法特点表现为条文有限、罪种有限、立法单一,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第五部分:我国过失危险犯的立法完善。文章首先对学者们关于在我国新增过失危险犯具体罪名或类型的观点进行了介绍,并就我国的过失危险犯增设范围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提出过失危险犯应主要在侵犯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范围内来增设,同时犯罪化的重心应当集中在业务过失危险行为上。其次,文章就过失危险犯的刑罚配置(刑种配置和刑度配置)提出了三条基本规则:1.对于一般的自然人过失危险犯犯罪主体,以配置短期剥夺自由刑和罚金刑为宜;短期剥夺自由刑作为主刑,罚金刑作为附加刑;在刑罚的具体适用上,罚金刑只能附加于主刑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2.对于特殊的自然人过失危险犯犯罪主体,以配置短期剥夺自由刑、资格刑和罚金刑为宜;短期剥夺自由刑作为主刑,资格刑和罚金刑作为附加刑;在刑罚的具体适用上,资格刑和罚金刑只能附加于主刑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当适用附加刑时,资格刑和罚金刑可以共同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附加适用。3.对于单位过失危险犯犯罪主体,在刑种的配置上,可以参考一般单位犯罪的刑种配置,即对单位配置罚金;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则配置予特殊的自然人过失危险犯犯罪主体的刑种。最后,文章就我国现行刑法中两个过失危险犯立法例提出了完善意见。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部分 过失危险犯的理论之争
  • 一、域外学界的观点
  • (一) 否定论
  • (二) 肯定论
  • 二、我国学界的观点
  • (一) 否定论
  • (二) 肯定论
  • 三、对中外学界关于过失危险犯理论之争的简要评析
  • 第二部分 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根据
  • 一、犯罪化的一般性根据
  • 二、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根据
  • (一) 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报应根据
  • (二) 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功利根据
  • (三) 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为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开辟了足够的存在空间
  • 三、对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否定论的回应
  • (一) 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与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不矛盾
  • (二) 过失危险犯与传统过失犯理论不矛盾
  • (三) 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与刑法谦抑原则不矛盾
  • (四) 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不会妨碍社会和科技进步
  • 第三部分 过失危险犯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 一、过失危险犯之概念
  • 二、过失危险犯之犯罪构成
  • (一) 过失危险犯的客体
  • (二) 过失危险犯的客观方面
  • (三) 过失危险犯的主体
  • (四) 过失危险犯的主观方面
  • 第四部分 过失危险犯的中外立法例考察
  • 一、国外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考察
  • (一) 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过失危险犯立法例考察
  • (二) 英美两国有关过失危险犯的判例或规定
  • 二、我国的过失危险犯立法例考察
  • (一) 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于过失危险犯立法例的分析
  • (二) 关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属于过失危险犯立法例的分析
  • (三) 关于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不是过失危险犯立法例的分析
  • 三、对过失危险犯立法例的比较分析
  • (一) 各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立法体现的共性
  • (二) 各国关于过失危险犯立法体现的差异性
  • (三) 我国的过失危险犯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五部分 我国过失危险犯的立法完善
  • 一、立法完善之过失危险犯的范围界定
  • (一) 学者们关于在我国新增过失危险犯具体罪名或类型的观点
  • (二) 笔者的看法
  • 二、立法完善之过失危险犯的刑罚配置
  • (一) 刑种配置
  • (二) 刑度配置
  • 三、对现行刑法中两个过失危险犯立法例的完善意见
  • 本文基本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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