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遏制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周轲[1](2020)在《赣州市土地执法监察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生存的重要载体,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充当着无可替代的空间平台。一直以来,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一定程度约束了社会生产效率提升,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对资源的消耗不断加大,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的情况越来越频繁,对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带来了重大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务必要强化土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进一步发挥土地执法监察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关键作用,维护经济社会的平稳有序发展。近年来,赣州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经济发展指标都位于全省第一方阵。作为经济欠发达后发展地区,赣州发展势头迅猛,用地需求量较大,同时伴随着违法占用土地情况居高不下、屡禁不止。本文作者利用工作中获取的第一手资料,对赣州市土地利用状况、土地执法监察具体做法、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分析总结其背后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各个层面用地观念未转变,违法用地查处不坚决,查处违法行为阻力大,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执法监察队伍力量薄弱等等。由此可见,新形势下的土地监管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强化土地执法监察仍然是当前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针对赣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困难的原因,本文在如何完善土地执法监察提出了相关对策:推进全社会法治意识,主要是强化地方政府依法用地意识,加大对社会公众法治宣传;强化土地执法监管方式,主要是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督导,进一步畅通土地违法举报渠道,加大执法监察科技创新力度;建立部门共同责任机制,主要是健全上级部门办案沟通机制,推进土地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力度;健全土地执法制度体系,主要是建立土地执法公示制度、土地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土地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主要是整合执法队伍和执法力量,强化设备与经费保障,加强土地执法人员素质建设。
李嵩誉[2](2020)在《农地生态价值保护的刑法机制》文中研究说明生态价值是农地的重要价值形态,而我国现行《刑法》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保护的主要是农地的经济价值而非生态价值。这种单一的价值选择已经严重滞后于保护农地生态价值的现实需求。刑法是保护农地生态价值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应该建构独立的农地生态价值保护体系,从立法技术上实现农地生态价值保护的专门化、类型化和可测量化。
芦莉[3](2020)在《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文中认为耕地保护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资源保障基础。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以往主要是以约束性、建设性、惩罚性保护方式为主,耕地资源在质量、数量、生态环境等方面问题仍较为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秉承改革创新的原则,在以往保护方式的基础上增添了“激励性”保护内容,创新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以此激发和调动耕地保护各方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经济手段对于耕地保护的重要作用。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是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的下位概念,系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在经济方面的一项创举。相对科学完备的耕地保护基金条款是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耕地保护基金在我国个别地区先行试验,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发布,尚未出台高位阶、系统性立法,因此,在相关立法规范层面尚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耕地保护基金条款规范所涉主体存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利益博弈失衡,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建制存在瑕疵,缺乏部际协调机制,受偿主体范围较小,无法充分调动其耕地保护的积极性等问题;所涉客体存在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政府财政压力较大,资金缺乏稳定性,耕地补偿标准设置不统一且欠缺科学等问题;所涉归责机制存在条款设置混乱,具体为承担违规责任主体范围较小,责任形式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并且公众参与空间不足,缺乏社会监督机制等问题。文章通过体系思维范式与法教义学范式厘清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明晰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相关法律关系,并通过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耕地保护基金相关条款予以梳理、整合、归纳和分析,基于其条款设置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具体应平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户等各方主体利益,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部际协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率,拓宽耕地保护基金受偿主体范围,创新多元化补偿方式,调动相关主体耕地保护的积极性;拓宽耕地保护基金融资渠道,减少其对政府财政的依赖,科学设置耕地保护基金耕地补偿的标准;扩大违规责任主体的范围,加大责任形式的处罚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空间,建全社会监督机制以期为耕地保护基金制度提供合理的规范设定。
卓光胜[4](2020)在《雷州市A镇农地违建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土地资源是最宝贵、最根本的物质基础,具有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等特点,土地问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而农村土地是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关键。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长,农地违建现象严重,农用地不断被蚕食,造成农村土地大量浪费。一直以来我国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然而当前农村土地上农地违建现象屡禁不止,所以解决农地违建问题已经迫在眉睫。目前国内外对农地违建问题缺乏系统性研究,大部分学者和专家比较关注地方政府自身违法、宅基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监察制度等问题,却很少详细探讨农地违建的治理现状和对策。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当前农地违建治理很难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因此如何从源头治理农地违建显得更加重要。本文以雷州市A镇为例,采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实证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将理论和工作实践相结合,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实地调查和基础数据收集等形式来获得研究素材。论文主要从村民自治组织土地管理的失位、乡镇政府属地管理的缺位和自然资源所监管的错位等三方面去查找和分析农地违建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在分析过程中侧重从基层治理的维度去探讨如何强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的土地管理和基层乡镇政府属地管理等职责来提升农地违建治理效能。最后通过借鉴国内其他地区成功的违建治理经验,探寻从建立长效的违建预防机制、建立健全违建治理体制机制、完善农地违建治理配套措施等三个方面上提出相应的治理农地违建的对策和建议。随着农地违建治理的不断深入,农地违建治理的成效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研究在理论分析和研究思路上有所突破,转变治理观念和策略,立足基层治理的角度构建农地违建治理的相关机制,本文的研究对解决农地违建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梁留伟[5](2020)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实证研究 ——以河南省2015-2019年案例为样本》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的现代农业转变,在广大农村地区以温室大棚为代表的设施农业得到了快速健康发展。然而在一些地区人们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非法占用大量农用地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庄园”等现象十分严重,造成农用地资源遭到大规模破坏,对土地保护造成极大威胁,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和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保护农用地资源的任务显得更加艰巨和紧迫。为此笔者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司法实践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思考和探究。本文主要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2015-2019年河南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例为样本,通过对样本的统计与分析,主要对司法实践中暴露的以下三个问题进行原因剖析:一、破坏程度鉴定问题;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不均衡问题;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针对问题剖析提出以下相应的完善对策和路径:一、统一鉴定主体及标准、鼓励地方立法先行、完善鉴定意见的行刑衔接;二、规范量刑标准、合理配置法定刑、明确罚金幅度、加强对罚金适用的检察监督;三、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法律、简化解决生态修复费用评估、强化生态修复的保障监督。以实现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治理手段的精准运用,做到罪刑法定和罪责相适应,实现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优化治理,以期达到更好的保护农用地的目的。
黄寿海[6](2020)在《我国耕地占补制度中的质量不平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耕地是维护国家农产品供给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中国旨在保护耕地的一项重要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施以来,在抑制建设占用耕地、推动实现保障耕地数量、质量平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加大。国家农产品供给对耕地数量、质量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社会经济发展占用耕地和耕地保护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矛盾比较集中地表现在耕地占补制度的推进和落实上。为此,有必要对占补平衡政策的历史演化、实施绩效和时代局限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经济学内涵,研究导致耕地占补质量不平衡的内在机理,进而提出改进耕地保护政策的对策建议,促进耕地资源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农产品供给安全。本研究着眼于中国特色制度和耕地保护政策背景,基于全国性样本数据和具体案例分析,综合运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中国耕地占补制度中的质量不平衡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寻导致耕地质量持续下降的制度性原因,并提出优化改进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措施建议,对有效促进国家农产品供给安全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本研究从回顾中国耕地保护政策的出台着手,研究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演进过程,分析了当前占补平衡政策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并运用博弈论和实证方法揭示了制度性的深层次原因。在研究中发现如下。第一,中国出台实施了世界上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自实施以来,经历了“数量动态平衡”阶段、“数量质量并重”阶段、“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阶段和“补改结合,算大账”等阶段演化,在控制耕地无序占用、抑制耕地数量减少、提升城乡用地集约化水平、促进粮食生产和确保国家农产品供给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历史性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的快速增长、耕地后备资源的瓶颈约束和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凸显,耕地占补制度本身所导致的质量不平衡影响国家农产品供给安全。第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确保了中国耕地总量的动态稳定,但却导致了耕地总体质量的下降。原因在于,中央政府的宏观目标与地方政府中观目标以及农户的微观目标之间存在错位。土地财政的利益驱动以及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的缺失,在带来耕地生产能力下降、耕地保护措施难以落地同时,还导致全国性土地利用效益低下、耕地保护社会责任分配不均和地区性经济发展不平衡。第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在这一政策框架内,中央政府基于确保农产品供给安全的目标,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委托代理体系,将全国农产品供给安全责任层层分配给了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在逐级履行代理责任过程中,“条条”治理的政策性弱化和“块块”管理的孤岛效应,使其出于自身发展竞争和利益冲动的考量又将农产品供给责任推给中央政府,导致耕地保护的行政目标虚化。而真正应当成为耕地保护主体的农户却被“原子化”,从而被排除于占补平衡政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之外。第四,通过全国性耕地数量和质量变化数据的实证分析,在控制农业技术提升、农产品结构变化、气候因素、物价指数等因素影响以后,实施占补平衡政策后中国耕地的亩均粮食产量呈显着下降趋势,其原因在于制度设计本身使耕地数量平衡的硬约束对耕地质量下降带来了负向的激励作用。第五,从案例分析中发现,占补平衡政策在具体落实中走了样。由于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过程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导致“占优补劣”层出不穷。进一步通过对土地出让金具体去向进行梳理后发现,每年可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微乎其微。显然,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的各地政府,没有能力和动力投入资金用于本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第六,应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在耕地质量保护方面的有益经验,从异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市场化、强化监管验收机制、调动各方积极参与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而保障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落到实处。本研究的创新点在于:第一,在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发现,自从中国政府实施占补平衡政策以来,在耕地总量恒定和粮食持续增长的背后,是耕地生产能力的下降。通过对2013年至2016年中国耕地占补数据的实证分析表明,在控制农业生产技术、种植结构、劳动力投入、气候变化等变量的情况下,地区农业亩均粮食产量与本地占用耕地数量、补充耕地数量都呈显着负向关系。这揭示了占用耕地是以优上等为主,而补充耕地是以劣次等地为主的现实。第二,采用动态博弈模型和序贯博弈模型分析发现,各保护主体利益与责任的目标错位必然导致耕地占补质量不平衡。中央政府所承担的监管职责在向下逐级分解的科层组织中逐步弱化,地方政府受土地财政激励在发展竞争与耕地保护的权衡中往往选择前者,而由中央政府下达的耕地占补平衡指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地方政府虚化和扭曲了。第三,结合中国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的现实特征以及政府对土地财政的长期依赖,本研究通过案例调查分析,从粮食产量变化、土地出让金用途等两个方面进行测算,发现地方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中“占优补劣”,可用于补充耕地质量提升的资金十分有限,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投资于耕地生产能力的提升。
吴霞[7](2019)在《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研究 ——系统理论视角下规范违反说之提倡》文中研究说明晚近刑法学者在环境犯罪领域的争论很多可以归结为环境保护客体自身的问题。在基础理论方面,环境刑法的功能、目标或者任务到底是什么?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什么?环境刑法保护的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指向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关于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学说众说纷纭,在学术界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出现了环境刑事立法过早化、法益前置化、抽象化、回应性、象征性等的批判,以及环境刑事立法、环境犯罪治理相对滞后、提倡累积犯等两种声音。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刑事处罚比行政处罚更加积极和前卫;而有些时候民事判决认定的同一事实在可能达到、应当达到和已经达到环境犯罪入罪标准的时候,刑事处罚反而不作为;在环境刑法自身的体系内,触犯不同罪名的同一行为得到了不同的定罪和量刑。在立法评价中,人们习惯于以环境刑事立法为例来批判我国晚近刑事立法的扩张性。这里所涉及的问题一方面是环境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到底是什么,另一方面是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关于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争议实际上一直局限在法益概念自身的争论之中。而法益这样一个承载着古典启蒙时期自由主义思想的概念,难以适应以环境刑法为代表的现代刑法的发展,或者说法益概念即使在当下的学术繁荣中得到了重新的解释、被赋予了新功能,但它在功能分化越来越复杂的现代社会依然是一个具有局限性的概念。加上刑法本身在现代化过程中所遭遇的问题一直处于待解决的状态,于是环境刑事立法作为现代刑事立法的典型代表必然遭受这些问题面向的攻击。而刑法现代化面临的形式理性的危机,需要对形式理性再实质化。在一般的刑法理论研究中,人们更多从社会变迁的角度观察现代社会对刑法实质理性的需要,关注如何通过实质的手段来打破这种形式的僵化,却很少关注法律自身的变迁性问题以及法律变迁与社会变迁如何共生的问题。因此,搞清楚客体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无论是对学术理论的发展,还是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刑法现代化的过程中,环境刑法如何自处?这里需要回归对现代社会自身的观察。从社会学的角度,现代社会是一个功能分化的复杂社会,刑法作为分化的一种结果,具有自身运作的逻辑。所以,这里引用了Luhmann的系统理论。借用Luhmann系统理论的研究方法,以往占主导地位的经验/先验、主体/客体的方式被系统/环境的模式所取代。这种研究范式的转化淡化了人类诸个体、实现了去中心化,倡导系统间平行运作的关系。从这个角度而言,虽然系统理论反对空泛的价值原则、人权理念、道德伦理等对法律的干涉,但其理论自身无处不在维护这样一种公平和正义。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这种研究范式打破了教义学所假想的体系性的神话,解决了刑法学界法律实证主义学者所倡导的“李斯特鸿沟”的僵化问题。尽管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试图引入Luhmann的系统理论,为人们从宏观方面思考刑法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但这种引入所得出的结论往往过于宽泛,集中在刑法体系框架性的设想,缺乏理论的应用和具体建构。德国也有学者如Amelung在分析了法益概念的局限性之后试图吸收Luhmann的系统论思想,但真正将Luhmann理论引入刑法并完成体系建构的是德国刑法学者Jakobs。从Jakobs的思想源头Luhmann那里来观察他的规范违反说,我们可以发现法益论支持者对Jakobs的很多批判都存在着误解。可惜的是,面对各种批判,Jakobs最后走向了Hegel。虽然Jakobs吸收了Luhmann系统理论中自由/义务(当为)这样一组关于社会沟通的基本二元区分符号以及期望结构的理论,但他并没有关注Luhmann后期的自创生理论以及Luhmann面对运作封闭的批评而提出的结构耦合理论。而这些正是解锁法律形式危机的关键之处。从Luhmann的系统理论出发,可以得出刑法保护的客体是规范。这种规范与从事实中演化而来的概念性规范不同,它是法律系统自创生的一种规范。从事实中推导出规范的逻辑贯彻的是从存在推导出当为的一元论,而Luhmann反对一切经验的现实世界进入他的系统理论。从系统理论出发,环境刑法保护客体具有自创生的性质。根据Luhmann的描述,自创生遵循以下逻辑:系统由元素组成,这些元素通过信息的递归性排列产生,并构成网状的系统结构,通过有意义的沟通以及沟通的复制来建构和维持系统。它们的自我再生产需要系统身份的确认,即区分系统和环境,通过将所选择归属于系统而不是它的环境来实现,这种区分又依赖自我观察和自我描述才能被引入系统。在法律系统中,通过专门化、一致性的行为期望的制度化,法律规范得以形成。行为期望来源于对自由/当为的决策,这个基本二元规则确保了法律自创生的维系,排斥了外来主观性赋予的价值观或者伦理观等。在一般法律系统的部分要素自我观察、自我描述的循环性的结构塑造中,可以实现刑法运作独立的递归,通过不同于一般法律系统的“意义”赋予,刑法可以建构自身的网络交织的结构。环境刑法再生系统的统一决定了系统结构的稳定。规范的自我再生强化了环境刑法的自治。刑法系统运作的封闭促使环境刑法保护客体进行自我限制。但刑法系统运作的封闭并不隔绝与外界的联系。而环境刑法对认知的开放也不能走得太远,否则系统所有的功能分化以及化约的努力就会付诸东流。法律系统的开放以规范的自我参照的封闭为前提,而法律规范封闭的自创生、自我复制需要法律系统和环境之间的信息沟通。在与环境的联系方面,环境刑法规范以结构耦合的形式向外认知地开放。法律系统的结构耦合所针对的主要是传统的开放系统与其环境信息的流入—流出这样一种相互交换所带来专断和恣意。为了避免其他系统对刑法系统的输入式干预,刑法与其环境的关系以结构耦合的形式呈现。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前提是刑法自创生运作的封闭。环境刑法的结构耦合彰显的是环境刑法向其环境的一种开放,它是相对于运作封闭的自我参照的一种外部参照,通过自己的环境即其他系统信息运作的激扰,经过意义的沟通来做出一定的反应。干扰和刺激是因为结构耦合而存在,如果没有结构耦合就不会有干扰,系统因而也将失去学习和改造自己的机会。环境刑法的结构耦合会带来结构变动的效果。环境刑法系统与经济系统结构耦合的重要实例是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审查入罪标准以及刑罚裁量时对环境破坏行为所带来的公私财产损失的折价评估。目前生态价值货币化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刑法与政治结构耦合的典型之处在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的出台。在概念法学中,利益权衡一直是一个法律与外界沟通的媒介,但在自我参照的自创生刑法系统中利益只是实现系统外部参照的一个概念。法益概念源于利益概念,同时它在刑法教义学中承载了太多的意义,所以它也无法成为环境刑法与外界沟通的媒介。Roxin将刑事政策结构化到刑法体系中,一定程度上符合Luhmann自创生系统对法律系统统一性和稳定性的要求,但它依然是刑法系统的一个外部因素,是政治与刑法结构耦合的表现形式。环境刑法与其环境结构耦合的媒介应当是刑法系统内的核心概念,只有规范这一概念才能承担这样一种功能。总之,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应当是环境刑法规范,只有环境刑法规范才能解释和确立新的环境刑法规范。刑法系统运作的封闭阻断了外来的伦理道德、价值原则、利益权衡等的干扰,限制了环境刑法规范的恣意扩张;刑法系统认知的开放促进了环境刑法规范对环境的学习以及与其他系统的结构耦合。自我参照和外部参照保障了环境刑法规范形式论证和实质论证的统一,有利于形式理性的再实质化。
张津赫[8](2019)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指出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基础。我国总人口和农业人口均为世界第一,因此,农用地资源在我国极其重要,既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也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关乎十几亿人民的安居乐业,关乎国家可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的占用滥用农用地资源的犯罪行为也不断出现,这需要从立法上对本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解决。本文拟对现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存在的问题予以研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概述。明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相关概念,对本罪的立法沿革进行梳理,阐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完善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分析。介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现状,指出本罪存在的立法问题,包括法条表述模糊,保护对象狭窄,刑罚种类单一,法定最高刑偏低。对产生立法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包括立法观念偏差,立法技术欠成熟,相关理论不足以引领立法等。第三部分域外相关土地犯罪立法考察与借鉴。通过对英美法系相关国家、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土地制度和立法状况进行考察,借鉴相关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土地基本国情,获得完善我国农用地刑法保护的启示。第四部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完善。针对我国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存在的立法问题,提出相应建议。具体包括,确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改为“非法占用土地罪”;细化量刑档次;适当提高法定最高刑;健全完善非刑事领域的配合。
梁娟[9](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指出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李凌方[10](2019)在《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城中村土地资源价值攀升,城中村农民、村干部等利益主体对土地资源的争夺白热化,利益冲突愈演愈烈。同时,在城镇住房保障机制不完善、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结构变化及社会心态变迁的背景下,城中村违法建设现象变得日趋严重,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难题和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本文以城中村违法建设为研究对象,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博弈理论及治理理论,从制度供给、利益博弈及政府治理三个联动的维度,承袭“发生逻辑-困境解析-治理机制”要素因果链,遵循“理论演绎-实证检视-机制优化”的研究进路,对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研究。基于以上思路和对湖北省H市的田野调查,通过对访谈、观察和问卷调查资料进行深入分析,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从制度供给、利益博弈及政府治理三个联动的维度,以社会整体结构演进和个体特征结构演化的制度嵌合视角,提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及治理的分析框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致使利益冲突多发,城中村违法建设成为土地和住房资源分配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发生和治理中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博弈结构。沿着理论分析和实证检视的研究逻辑,在深入分析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联动影响因素基础上,可以构建治理机制优化路径。(2)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博弈理论,可以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对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给出自恰性理论阐释和实证检视。研究认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的分析与验证是一个系统性过程,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不仅可以推进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规律探究的历史维度深度,也可以进一步拓展现实动态因素关联的广度。历时性维度揭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的历史演变脉络和规律,共时性维度基于现时情境,进一步阐释城中村违法建设在当前时空情境下相关影响因素的联动逻辑。理论和实证分析表明,城中村违法建设的历时发生逻辑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一是基本生存阶段;二是谋利发展阶段;三是从众炫耀阶段,渐次表现为民生需求型违法建设、经济驱动型违法建设以及跟风攀比型违法建设。从共时性角度看,三种类型的违法建设共存于现在阶段,都受到制度约束、个体策略、政府失效以及治理困境四个方面影响。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农民、村干部和地方政府,农民和村干部是违建参与主体,地方政府是违建治理主体,分别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农民和村干部作为参与主体,其行为特征表现为有限理性、不完全信息及机会主义。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意志,其行为特征表现为强制性和服务性、公共性和非营利性以及不完全信息和有限理性。(3)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和蔓延受扩散效应的影响。通过分析违建扩散模式和违建扩散阶段,总结违建扩散机理,揭示违建扩散效应。从时间和空间的维度来看,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具有三种模式:一是辐射式扩散模式;二是“点-线-面”网状扩散模式;三是“差序格局”式扩散模式。其扩散表现为初发、蔓延、“井喷”及慢增四个历史阶段。(4)归纳基层管理实践中的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发现现有治理机制失效,致使违法建设治理困境形成。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组成的制度环境下,地方政府选择了专项式治理、网格化管理及多元联动监管三种政策工具,在治理过程中表现出了阶段性、反复性及动态性特征。现有治理机制无法彻底阻断违法建设的发生,致使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陷入困境,其成因包括违建治理政策失范、政府治理能力弱化、执法人员行为异化。(5)针对违建治理困境,基于治理理论,本文从优化思路设计及具体路径选择关联递进的方式构建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优化路径。构建更优的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需要从宏观维度和微观路径两种思路进行嵌合设计。宏观维度包括加强顶层设计和推进机制整合;微观路径包括构建多元联动治理体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及强化执法人员激励约束。总体来说,优化思路体现在制度建构、利益引导及治理创新三个方面。具体优化路径为:构建城乡协调发展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和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发展权共享机制,完善农民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城乡规划民众参与机制,构建违建全民共治模式;强化政府部门协调能力,构建规范的网络化执法体系;合理选择治理政策工具,建立违建监管常态机制。
二、遏制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遏制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赣州市土地执法监察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2 土地执法监察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 土地执法监察的相关概念 |
2.1.1 土地执法监察 |
2.1.2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 |
2.2 土地执法监察的相关理论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土地节约集约理论 |
2.2.3 权力制衡理论 |
2.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3 赣州市土地执法监察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赣州市土地利用概况 |
3.2 赣州市土地执法监察的具体做法 |
3.3 赣州市土地执法监察的成效 |
3.4 赣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1 土地执法日常监管缺位 |
3.4.2 执法监察网络不健全 |
3.4.3 对违法行为制止难 |
3.4.4 对违法案件执行难 |
4 赣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各个层面用地观念未转变 |
4.2 违法用地查处不坚决 |
4.3 查处违法行为阻力大 |
4.4 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 |
4.5 执法监察队伍力量薄弱 |
5 完善赣州市土地执法监察的对策建议 |
5.1 推进全社会法治意识 |
5.1.1 强化地方政府依法用地意识 |
5.1.2 加强对社会公众法治宣传 |
5.2 强化土地执法监管方式 |
5.2.1 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 |
5.2.2 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督导 |
5.2.3 畅通土地违法举报渠道 |
5.2.4 加大执法监察科技创新力度 |
5.3 建立部门共同责任机制 |
5.3.1 健全上级部门办案协作机制 |
5.3.2 推进土地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
5.3.3 强化部门联动机制 |
5.3.4 加大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力度 |
5.4 健全土地执法制度体系 |
5.4.1 建立土地执法公示制度 |
5.4.2 建立土地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5.4.3 建立土地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5.5 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
5.5.1 整合执法队伍和执法力量 |
5.5.2 强化设备与经费保障 |
5.5.3 加强土地执法人员素质建设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赣州市土地违法行为现状调查 |
致谢 |
(2)农地生态价值保护的刑法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地的生态价值及其法律转化 |
(一)生态价值是农地的重要价值形态 |
(二)农地生态价值在农地立法中的凸显 |
(三)我国《刑法》重在保护农地的经济价值而非生态价值 |
二、农地生态价值保护的刑法机制审视 |
(一)农地的生态价值没有被法益化 |
(二)农地生态价值保护的刑法机制缺乏独立性 |
(三)农地生态价值保护的刑法机制缺乏体系性 |
三、农地生态价值保护的刑法机制构建 |
(一)农地生态价值保护刑法机制的逻辑基础 |
第一,农地生态价值保护法益具有独立性。 |
第二,农地生态价值刑法保护具有体系性。 |
(二)农地生态价值保护刑法机制的技术路径 |
第一,农地生态法益保护应专门化。 |
第二,农地生态法益保护应类型化。 |
第三,农地生态法益保护应可测量化。 |
四、结语 |
(3)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
(二)研究路径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概念阐释 |
(二)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范畴要素 |
二、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机构建制瑕疵且主体利益失衡: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建立部际协同并平衡各方利益:耕地保护基金主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资金来源单一且缺乏科学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拓宽资金渠道并科学设置标准:耕地保护基金客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四、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归责机制不清且缺乏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归责机制并健全监督机制:耕地保护基金归责机制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4)雷州市A镇农地违建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的界定 |
2.1.1 农用地 |
2.1.2 宅基地 |
2.1.3 农地违建 |
2.1.4 “两违”建筑 |
2.1.5 卫片执法检查 |
2.2 理论基础 |
2.2.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2 资源稀缺理论 |
2.2.3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论 |
2.2.4 乡村振兴战略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雷州市A镇农地违建现状 |
3.1 研究区域基本概况 |
3.1.1 地理位置 |
3.1.2 自然地理条件 |
3.1.3 社会经济概况 |
3.2 农地违建概况 |
3.3 农地违建基本类型 |
3.3.1 已建成违建和在建违建 |
3.3.2 民生型违建和谋利型违建 |
3.3.3 个人违建和集体违建 |
3.4 农地违建的特点 |
3.4.1 异地新建的隐蔽性 |
3.4.2 农地永久变卖的无序性 |
3.4.3 未批先建的突击性 |
3.4.4 一户多房的独立性 |
3.4.5 蚕食公地的跟风性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雷州市A镇农地违建治理分析 |
4.1 农地违建的治理现状 |
4.1.1 农地违建治理的政策 |
4.1.2 农地违建治理的主体 |
4.1.3 农地违建治理的措施 |
4.1.4 农地违建治理的流程 |
4.1.5 农地违建治理的成效 |
4.2 农地违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2.1 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不到位 |
4.2.2 卫片执法检查整改不力 |
4.2.3 自然资源所守土作为乏力 |
4.2.4 乡镇政府与自然资源所各自为政 |
4.3 农地违建治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4.3.1 农地保护意识观念薄弱 |
4.3.2 卫片执法整改验收标准比较宽松 |
4.3.3 村民自治组织守土不严 |
4.3.4 合法宅基地申请困难 |
4.3.5 村庄规划编制不完善 |
4.3.6 乡镇政府权责不对等 |
4.3.7 自然资源所土地监管权力失控 |
4.3.8 乡镇政府与自然资源部门间利益的博弈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其他地区违建治理经验及借鉴 |
5.1 国内其他地区违建治理经验 |
5.1.1 广东省部分地区违建治理经验 |
5.1.2 国内其他省份违建治理经验 |
5.2 经验借鉴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雷州市A镇农地违建治理对策 |
6.1 建立长效的违建预防机制 |
6.1.1 加大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 |
6.1.2 加强落实土地动态巡查日常工作机制 |
6.1.3 建立农村建房申报审批机制 |
6.1.4 构建立体化、信息化防违控违网络机制 |
6.1.5 建立责任倒逼和严厉问责机制 |
6.2 建立健全违建治理体制机制 |
6.2.1 建立有效的违建分类治理机制 |
6.2.2 整合乡镇政府治理违建的资源和力量 |
6.2.3 完善村民自治组织的土地监管机制 |
6.2.4 全面建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制度 |
6.2.5 完善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
6.2.6 完善农村土地执法监察体系 |
6.3 完善农地违建治理配套措施 |
6.3.1 为村镇治理违建提供有力的财政保障 |
6.3.2 为治理违建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培训 |
6.3.3 为社会提供畅通的违建匿名举报渠道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A镇农地违法建设情况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实证研究 ——以河南省2015-2019年案例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案 |
一、研究的目标 |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 |
第二章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概述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农用地的概念 |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第二节 构成要件 |
一、客体要件 |
二、客观要件 |
三、主体要件 |
四、主观要件 |
第三节 司法认定 |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认定 |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的认定 |
三、农用地毁坏程度和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关系的认定 |
第三章 河南省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据统计与分析 |
第一节 河南省国土资源概况 |
一、土地利用现状 |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状 |
第二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判决书统计与分析 |
一、案件时间、地区统计与分析 |
二、案件适用程序和审级 |
三、犯罪对象统计与分析 |
四、刑罚统计与分析 |
五、鉴定机构统计与分析 |
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统计与分析 |
第四章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问题剖析 |
第一节 农用地破坏程度鉴定问题剖析 |
一、鉴定机构多样化 |
二、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 |
三、毁坏程度鉴定依据不足 |
第二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不均衡问题剖析 |
一、同案不同判 |
二、法定刑配置不合理 |
三、罚金数额适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
第三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剖析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法律依据不足 |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评估机构不规范 |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恢复标准不统一 |
四、执行效果评估客观性不足 |
第五章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问题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农用地破坏程度鉴定问题 |
一、统一鉴定主体及标准 |
二、鼓励地方立法先行 |
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
第二节 完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规范 |
一、规范量刑标准 |
二、合理配置法定刑 |
三、立法明确罚金数额幅度 |
四、强化对罚金刑适用的检察监督 |
第三节 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一、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法律 |
二、简化生态修复评估 |
三、强化生态修复的保障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6)我国耕地占补制度中的质量不平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3.1 耕地的概念与界定 |
1.3.2 耕地占补平衡 |
1.3.3 农产品生产能力 |
1.3.4 耕地质量平衡 |
1.4 数据说明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2 基础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基础理论 |
2.1.1 外部性理论 |
2.1.2 土地发展权理论 |
2.1.3 博弈论 |
2.1.4 委托-代理理论 |
2.1.5 公共政策模型 |
2.1.6 机会成本理论 |
2.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2.1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2.2.2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2.2.3 已有文献的综合述评 |
3 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实施现状 |
3.1 占补平衡制度的历史演进 |
3.1.1 耕地保护意识的逐步觉醒阶段(1978-1996 年) |
3.1.2 耕地“数量动态平衡”阶段(1997-2003 年) |
3.1.3 耕地“数量-质量并重”阶段(2004-2009 年) |
3.1.4 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阶段(2010-2015 年) |
3.1.5 耕地“补改结合、算大账”阶段(2016 年-现在) |
3.2 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成效 |
3.2.1 遏制了耕地过快减少势头,守住了耕地保护红线 |
3.2.2 促进了集约耕地使用,提高了用地效益 |
3.2.3 推动了城市化进程和社会结构的逐步变化 |
3.3 占补平衡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
3.3.1 耕地总量逐年减少的总体趋势并未改变 |
3.3.2 优质耕地流失和耕地产能下降,使国内农产品自给压力逐年增大 |
3.3.3 引发生态破坏和耕地土壤质量下降的恶性循环 |
3.3.4 导致土地利用效益下降和地区发展差距固化 |
3.4 占补平衡制度缺陷的成因 |
3.4.1 同时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
3.4.2 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利益驱动 |
3.4.3 央地政府耕地保护的目标错位 |
3.4.4 缺乏有效的耕地占补激励机制 |
3.4.5 耕地所有者的保护主体缺失 |
3.5 本章小结 |
4 耕地占补实施中导致质量不平衡的博弈分析 |
4.1 占补平衡过程中的行为主体目标 |
4.1.1 占补平衡整体行为的逻辑起点 |
4.1.2 中央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和监管责任 |
4.1.3 地方政府的利益冲动和代理责任 |
4.1.4 地方政府之间的发展竞赛 |
4.1.5 受益主体和受偿主体的利益诉求 |
4.2 占补平衡各行为主体的博弈分析 |
4.2.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一对一动态博弈 |
4.2.2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一对多博弈 |
4.2.3 地方政府间的博弈行为 |
4.2.4 博弈结果的原因分析 |
4.3 耕地占补平衡的政策执行模型 |
4.3.1 “条条”治理的政策性弱化 |
4.3.2 “块块”管理的孤岛效应 |
4.3.3 “原子化”保护主体的机会主义 |
4.4 本章小结 |
5 耕地占补实施中质量不平衡的实证分析 |
5.1 变量选取及模型设定 |
5.1.1 变量选取 |
5.1.2 计量模型 |
5.2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分析 |
5.3 模型估计 |
5.4 异质性讨论 |
5.4.1 耕地占补面积差异对粮食生产的影响 |
5.4.2 耕地占补区位差异对粮食生产的影响 |
5.5 本章小结 |
6 耕地占补实施中质量不平衡的案例考察 |
6.1 耕地占补实施的案例概况 |
6.1.1 项目选址及面积 |
6.1.2 占用耕地类型、等别及面积 |
6.1.3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执行 |
6.1.4 补充耕地质量等别的评定 |
6.2 耕地占补实施的实地考察 |
6.3 土地出让金对补充耕地质量的影响 |
6.3.1 样本地区近五年土地出让概况 |
6.3.2 国家口径下的样本地区土地出让金支出 |
6.3.3 地方口径下的样本地区土地出让金计提 |
6.4 本章小结 |
7 境外耕地质量保护的经验借鉴 |
7.1 韩国 |
7.1.1 农业振兴区域制度 |
7.1.2 农地开垦制度及转用负担金制度 |
7.1.3 韩国农地质量保护和利用管理优势 |
7.2 美国 |
7.2.1 农业用地功能分区 |
7.2.2 土地开发权赎买 |
7.2.3 土地开发权转让 |
7.2.4 税收优惠和激励 |
7.2.5 自愿休耕保护项目 |
7.3 日本 |
7.4 中国台湾地区 |
7.5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1.1 耕地占补制度执行主体目标差异导致补充耕地质量不平衡 |
8.1.2 耕地保护主体缺位导致耕地质量监管虚化 |
8.1.3 激励不足导致补充耕地质量保障动能乏力 |
8.2 对策建议 |
8.2.1 优化制度设计,力出一孔保障耕地占补平衡 |
8.2.2 强化监管验收机制 |
8.2.3 异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市场化,强化补充耕地质量保障激励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研究 ——系统理论视角下规范违反说之提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安排 |
五、本研究的意义 |
第一章 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问题面向 |
第一节 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学说争议 |
一、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学说 |
二、环境刑法保护客体学说的评析 |
第二节 环境刑法保护客体应用中的问题 |
一、因客体的模糊产生的司法问题 |
二、因客体的模糊产生的立法扩张问题 |
第二章 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问题之源 |
第一节 环境刑法中法益概念的局限 |
一、法益概念及其批判性功能的局限 |
二、功能分化的社会对法益理论的挑战 |
第二节 刑法自身现代化的问题对环境刑法的影响 |
一、域外针对刑法现代化研究的情状 |
二、国内关于刑法现代化的困惑 |
三、刑法现代化中的象征性对环境刑法的影响 |
第三章 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重塑:系统理论的引入 |
第一节 系统理论及其方法论意义 |
一、系统理论简略图景 |
二、系统理论的范式转化 |
三、系统理论的方法论意义 |
第二节 系统理论角度的刑法研究 |
一、系统理论融入刑法研究 |
二、系统理论融入刑法研究的成果:以Jakobs的研究为例 |
三、系统理论与刑法研究汇流的评析 |
第三节 系统理论角度的环境规制 |
一、环境规制的一般模式 |
二、环境风险的系统理论解释 |
三、环境规制的系统理论讨论 |
第四节 系统理论角度的环境刑法保护客体 |
一、系统理论角度的刑法保护客体:规范 |
二、系统理论角度环境刑法规范的诠释 |
三、系统理论角度环境刑法规范的象征性功能 |
四、系统理论角度环境刑法规范的现代化问题 |
第四章 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性质:自创生 |
第一节 环境刑法规范的自创生:保护客体的自我生成 |
一、自创生法律系统 |
二、环境刑法规范的生产:规范生产规范 |
第二节 环境刑法规范的封闭:保护客体的自我限制 |
一、法律系统运作封闭的实现 |
二、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自我限制 |
第三节 环境刑法规范认知的开放:保护客体的合理扩张 |
一、规范的封闭与认知的开放 |
二、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合理扩张 |
第五章 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外部关联:结构耦合 |
第一节 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实现 |
一、刑法系统结构耦合所针对的问题:相互交换 |
二、环境刑法的结构耦合 |
第二节 环境刑法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刑法理论中结构耦合的媒介与评析 |
二、环境刑法结构耦合的媒介:规范 |
第三节 规范确证在环境刑事司法中的应用 |
一、规范确证的论证思维 |
二、规范确证的有效性统一目的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拟解决的问题 |
(四)研究意义 |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概述 |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相关概念 |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沿革 |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完善研究的必要性 |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分析 |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现状 |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问题 |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问题的成因 |
三、域外相关土地犯罪立法考察与借鉴 |
(一)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土地犯罪立法考察与借鉴 |
(二)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土地犯罪立法考察与借鉴 |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完善 |
(一)确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 |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完善“罪”之变革 |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完善“刑”之变革 |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刑事领域立法之配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违建概念及内涵研究 |
1.2.2 违建发生原因研究 |
1.2.3 违建社会影响研究 |
1.2.4 违建执法困境研究 |
1.2.5 违建治理对策研究 |
1.2.6 研究述评 |
1.3 核心概念 |
1.3.1 城中村 |
1.3.2 违法建设 |
1.3.3 制度供给 |
1.3.4 政府治理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案例研究法 |
1.5.2 访谈法 |
1.5.3 观察法 |
1.5.4 问卷调查法 |
1.5.5 制度分析法 |
2 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2.1.2 博弈理论 |
2.1.3 治理理论 |
2.2 分析框架 |
3 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 |
3.1 H市城中村违法建设问题的田野调查整体描述 |
3.1.1 田野调查的基本过程和整体描述 |
3.1.2 城中村违法建设问题的基本情况 |
3.2 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 |
3.2.1 农民 |
3.2.2 村干部 |
3.2.3 地方政府 |
3.2.4 其他利益主体 |
3.3 城中村违法建设历时发生逻辑 |
3.3.1 民生需求型违法建设:基本生存逻辑 |
3.3.2 经济驱动型违法建设:谋利发展逻辑 |
3.3.3 跟风攀比型违法建设:从众炫耀逻辑 |
3.4 城中村违法建设共时发生逻辑 |
3.4.1 制度约束: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与灰色市场形塑 |
3.4.2 个体策略:规则认知与策略性行为 |
3.4.3 政府失效:制度供给失衡与政策工具选择失当 |
3.4.4 治理困局:利益合谋与博弈无序 |
3.5 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的实证检视 |
3.5.1 城中村违法建设历时发生逻辑验证 |
3.5.2 城中村违法建设共时发生逻辑检视 |
3.5.3 城中村村民违建行为影响因素的量化分析 |
3.6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机理 |
3.6.1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模式 |
3.6.2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阶段 |
3.7 本章小结 |
4 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行为分析 |
4.1 利益冲突与制度结构 |
4.2 利益相关者行为特征 |
4.2.1 违建参与主体行为特征 |
4.2.2 违建治理主体行为特征 |
4.3 利益主体博弈与分利格局形塑 |
4.4 本章小结 |
5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与困境 |
5.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制度环境 |
5.1.1 正式制度空间 |
5.1.2 非正式制度情境 |
5.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 |
5.2.1 治理政策工具选择 |
5.2.2 治理特征与效果 |
5.3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困境 |
5.3.1 违建治理政策失范 |
5.3.2 政府治理能力弱化 |
5.3.3 执法人员行为异化 |
5.4 本章小结 |
6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优化 |
6.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优化思路 |
6.1.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宏观维度 |
6.1.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微观路径 |
6.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优化 |
6.2.1 构建城乡协调发展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和储备制度 |
6.2.2 建立土地发展权共享机制,完善农民住房保障体系 |
6.2.3 建立城乡规划民众参与机制,构建违建全民共治模式 |
6.2.4 强化政府部门协调能力,构建规范的网络化执法体系 |
6.2.5 合理选择治理政策工具,建立违建监管常态机制 |
6.3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点与局限性 |
7.3 未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田野调查提纲 |
附录3 访谈提纲 |
附录4 违建执法人员调查问卷 |
附录5 城中村农民调查问卷 |
四、遏制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赣州市土地执法监察问题研究[D]. 周轲.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5)
- [2]农地生态价值保护的刑法机制[J]. 李嵩誉. 法学杂志, 2020(11)
- [3]耕地保护基金条款的规范分析[D]. 芦莉. 西南大学, 2020(01)
- [4]雷州市A镇农地违建治理研究[D]. 卓光胜.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实证研究 ——以河南省2015-2019年案例为样本[D]. 梁留伟. 信阳师范学院, 2020(07)
- [6]我国耕地占补制度中的质量不平衡问题研究[D]. 黄寿海.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7]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研究 ——系统理论视角下规范违反说之提倡[D]. 吴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法完善研究[D]. 张津赫.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9]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
- [10]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D]. 李凌方.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