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项对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的特殊救济程序,长期以来,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民事再审程序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也凸现了一些问题,如启动主体的职权化和多元化,申请再审的立案受理和审查程序缺失,再审事由过于简单原则,和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效力,管辖法院多头化,再审审理程序不完善等等,不可避免地造成申请再审或申诉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涉诉案件上访人数逐年增多,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也受到严重冲击。近年来,我国诸多学者和实务界同仁对改革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之探讨颇多,《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修改,如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明确了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并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及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但是仍有许多问题还是没有解决。笔者结合多年司法工作实践,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在对我国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理念突破、修改内容和尚存弊端等方面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阐释,进而提出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合理的理论基础和具体构建设想,并以此为文章的落脚点,希望对推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