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近年来打黑行动在各地展开,特别是自2009年重庆市声势浩大的打黑行动以来,黑社会、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词汇经常闯入人们的视线,但对于这三个词语的来源,以及它们在刑法意义上的联系与区别,绝大多数人并没有确切的认知,对于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的目的便是在考察分析重庆打黑中出现的大量涉黑案例的基础上对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给出一个清晰的界定,并深入分析它的构成特征。本文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分别通过对黑社会、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三个词语产生的历史背景、立法背景的分析,并结合词义,得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黑社会组织在中国大陆刑法意义上的内涵及外延上相同的结论。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为: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在一定区域内对一种或几种社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并至少有六人以上成员的犯罪集团。第二部分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规模,笔者通过分析比较,认为要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至少应当是具有六人以上的组织规模。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组织的严密性和相对稳定性两个方面。三是组织的形式化程度,主要体现在组织的半公开化和逐步“合法化”两个方面。第三部分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凭借暴力手段仍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得经济利益最便捷的方式;二是控制或垄断非法行业,形成稳定的收入来源是现代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方式;三是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形成合法的经济实体,从而获得“合法”的收入。第四部分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规律。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行为手段的多样性;二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广泛性;三是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四是不排除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第五部分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状态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一定区域内一种或几种社会行业形成控制或对该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二是对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秩序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