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社会法的定位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法理论发展的关键问题。社会法的主体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国家三大类。社会法对于“人”这一主体的认识不同于私法抽象权利主体,或公法上的平等公民,而是具有社会身份的类型化、差异性的人。社会组织则是社会法所保护和规范的重要主体,又称为“第三部门”。国家在社会法中是消极、间接的义务主体,又是权力与权限的统一体。法益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社会法益是社会法研究的基石范畴,社会法领域内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是社会法益配置的四种方式。社会法应确定以倾斜保护弱势群体为特征的注重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社会法有独特的主体认识、坚实的基石范畴、倾斜保护的价值追求,社会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法域之外的“第三法域”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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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绪论0.1 选题目的和意义0.2 社会法的立法概况0.2.1 社会法的国外立法0.2.2 我国社会法的立法状况0.3 社会法的理论研究状况0.4 本文的基本观点和结构安排第1章 围绕社会法定位的论战1.1 “社会法”的三种定位1.1.1 否认第三法域的观点1.1.2 狭义的第三法域的观点1.1.3 广义的第三法域的观点1.2 本文观点:社会法即广义的第三法域第2章 社会法的独特主体2.1 社会法中的人:类型化、差异性的人2.1.1 作为社会群体的类型化的人2.1.2 社会法中的人之差异性与类型化的统一2.2 社会法中的社会——第三部门2.2.1 “第三部门”对“个人—国家”二分法的突破2.2.2 “第三部门”的作用2.3 社会法中的国家2.3.1 自由主义国家观及其弊端2.3.2 福利国家及其弊端2.3.3 第三法域中的国家第3章 社会法学的基石范畴3.1 关于社会法学基石范畴的现有理论3.1.1 社会权说3.1.2 社会权益说3.1.3 法权说3.2 社会法益是社会法学的基石范畴3.2.1 何谓法益3.2.2 法益的一元论、二元论和四元论3.2.3 社会法益的内涵与外延3.3 社会法益在社会法中的分化3.3.1 社会法领域内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3.3.2 社会法益在社会法领域中的实现第4章 社会法的价值追求——“倾斜保护”与实质正义4.1 私法与公法的目标与价值4.2 倾斜保护的调整手段:以不平等的手段实现实质平等结语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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