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量能课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量能课税原则,个人所得税,完善路径
量能课税论文文献综述
杨秀秀[1](2019)在《论量能课税原则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量能课税原则是指税负的承担以纳税人实际的经济能力为基础,经济能力强者多纳税,经济能力弱者少纳税,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宪法平等原则,也是个人所得税法规范和完善的目标。通过量能课税原则的贯彻,可以实现税收公平、调节收入差距、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方式,其税负分配的公平与否与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以及税收秩序息息相关。量能课税原则体现了实质正义,对个税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制约着课税模式的选择、税基的范围、税率的高低。从国际上看,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完善与发展,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个税制度的设计更注重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从我国的税改上看,我国个税改革逐步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转变,并提高了免征额,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贯彻了量能课税原则。本文主要以量能课税原则为核心,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系统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是如何体现量能课税原则的,并结合了我国当下的税改现实,阐述了该原则在我国个税的体现和更一步完善的空间,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本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阐述了国内外在该领域的文献研究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第二部分为量能课税原则概述,从理论层面上分析了该原则的内涵,立足于历史的角度梳理了其渊源,明确了量能课税原则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税法原则的关系,剖析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在适用过程中受到的限制。第叁部分为量能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的适用,具体分析了量能课税原则是如何约束个人所得税的。首先论述了量能课税原则能够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理论基础,接着从纳税主体、纳税客体和税务征收叁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个税是如何贯彻量能课税原则的,并参考了世界各国的不同立法情形。第四部分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存在的问题,基于我国税改的背景,分析了此次个税改革的内容以及量能课税原则在其中的体现。接着,论证了个税改革在贯彻量能课税原则时仍然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为在量能课税原则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我国个税法的路径,论述了我国个税法未能全面贯彻量能课税原则的原因,分析了个税进一步贯彻量能课税原则的前提和路径。(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4-01)
叶姗[2](2019)在《房地产税法建制中的量能课税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地产税法在性质上属于分配法的范畴,其建制中应始终遵循量能课税原则。房地产税是一种设置于房地产保有环节,以房地产应有收益为计税依据的资产本体税,其经济上的可税性和法律上的可税性皆有诸多可议之处。设立房地产税的正当性源于宪法上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其经济来源可能是应税房地产的收益或处分所得,也可能是纳税人的财产和其他所得。房地产税的税收负担取决于应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税率、豁免征税条件和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若收入房价比超出合理范围,而纳税人又不愿意为缴纳房地产税而处置应税房地产时,税务机关有权在该房地产上设定税收保障受偿权,即纳税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房地产税,且经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应税房地产上依法设定税收保障受偿权;进而,当纳税人处置应税房地产时,税务机关可以从其处置所获收益中优先收取纳税人所欠缴的房地产税税款及其滞纳款项。(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1期)
朱若辰[3](2018)在《量能课税原则下房产税减免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改革开放的30年的超高速发展,我国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创造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的同时,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弊病也逐步凸显。我国房地产业在21世纪以来迅猛发展,社会各界对房地产领域投资热情空前高涨,使房地产业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随着近年来实体经济乏力造成的GDP增速下降,越来越多的热钱涌入房地产市场为代表的虚拟经济领域,在将资金抽离实体经济的同时进一步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泡沫,房价过高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2008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已经充分证明房地产泡沫对经济的毁灭性打击,房地产行业在实体经济全面走低的局势下“风景独好”,掩盖不了地方债务高筑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深层次积累。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房地产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民生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的免征,以及房地产相关领域税制不合理,导致近年来房价飙升,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此外,“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失,加剧了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进一步推升房价,造成恶性循环。房产税改革已刻不容缓。作为房产税改革的核心问题,房产税减免制度不仅关系着公民基本居住权的保障,还影响着税收的公平与效率。良好的制度设计改革离不开合理的指导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在税法理论中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也契合我国税制改革的现实需求,尤其在房产税及减免制度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本文在房产税改革背景下,从量能课税原则出发,对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及沪渝改革试点房产税减免制度的依据与方式进行审视,通过研究较为完善的美国房产税制度,尤其是对“断路器”设计的工作原理的分析,提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房产税减免制度设计,同时,对房产税减免运行的必要配套制度予以阐释。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七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对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思路及创新与不足予以介绍。第一章通过对房产税和税收减免概念介绍,分析房产税减免的性质及功能定位。第二章介绍量能课税原则的定义和内涵,研究其对房产税减免制度构建的指导意义。第叁章通过对房产税减免制度依据的论述,将其分为以房产性质、纳税人特征、房产价值、纳税人收入和所有权变更属性五类,以量能课税原则为标准,提出我国房产税减免制度依据的制度构建建议。第四章将房产税减免制度方式分为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两部分予以阐释,并针对性地提出我国房产税减免制度方式的改革建议。第五章对实践应用中,在量能课税原则下将房产税减免依据和减免方式较好结合,且得到广泛认可的美国房产税“断路器”制度进行系统阐释。根据我国国情,提出量能课税原则下分阶段、区域化的减免制度构建建议。结论部分对整篇文章进行梳理总结。(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8-10-01)
翁武耀[4](2018)在《个税改革体现“量能课税”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迎来自该法颁布以来最大修订。随着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审议,新税法呼之欲出。相比于现行分类所得制度,此次个税改革调整起征点、增加赡养老人支出等内容的修订,预示着我国正式开启了个税综合计征改革。目前社会各界,在计税(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期刊2018-08-31)
庞家馨[5](2018)在《量能课税原则下我国房产税立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速度很快,尤其是最近十几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但是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并没有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完善房地产法律制度,所以导致出现了很多相应的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住房供应的不合理以及分配失衡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所使用的房产税收仍旧是根据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和控制。由于其中所载有的内容都比较老旧,而且当时的经济条件比价和现代的不同,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我国目前的房产税的征收存在很不多不合理的地方,无法充分的发挥出房产税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房地产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结合量能课税原则,对我国房产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并据此提出了我国房产税立法的建议,希望可以充分的发挥出房产税的控制作用,提升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综合发展水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3期)
羊海燕[6](2017)在《量能课税原则制度化实现困境的法经济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问题的缘起二、量能课税原则的内涵诉求与理论演进叁、量能课税原则的适用痛点四、结语一、问题的缘起近日,"死亡税率"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热点;本着减负初衷的"营改增"政策,民众似乎并不领情,其减税效果也受到质疑。2013年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第一次明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1])时隔不足3年,经过人大委员、专家、媒体和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深(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坛》期刊2017年02期)
翁武耀[7](2017)在《量能课税原则与我国新一轮税收法制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量能课税原则作为税法基本原则,已经在以意大利为代表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积累了丰富的应用经验。量能课税原则是社会共同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在税法中的具体化。其中,捐税能力是一种经济能力,具有自有性、真实性和现实性的特征,在确保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对征税权亦起到限制作用,而这一对纳税人的保护功能还体现在可以防止纳税人财产被征税过度侵蚀。此外,量能课税原则亦可以在间接税中适用,与受益标准在税法中并不对立,与税收政策工具的使用具有统一性,对税收程序(诉讼)法亦产生影响。我国新一轮税收法制改革已经启动,税制结构优化以及《个人所得税》改革、《房地产税》立法、《增值税》立法、《环保税》立法、《税收征管法》修订等需要在量能课税原则的指导下协调进行。(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董涵[8](2017)在《量能课税原则下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地产税制度改革,是我国当前财税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房地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和直接税,是未来地方财政的主要税收来源,对房屋即财产直接课税,能够使拥有财产价值更大的人承担更多的税收,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重要表现形式;而房地产税是一种直接税,房屋及土地的使用人直接向国家缴纳税费,区别于消费税等间接税,这种税负不可转嫁,这对于培养人们的纳税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也是目前西方国家,将财产税作为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从而成为地方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法理依据。因此,把房地产税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先行者,方可有效的推动我国税收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当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并不完善,在制度上存在着主要集中在开发流通环节、税制要素设计不合理、和土地批租制度的关系不清、政府在房地产领域征收各类繁杂的费用挤占房地产税等诸多问题。目前我国房价还在持续上涨,房地产市场依然火热,随着行业的飞速发展,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在加大。完善健全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关键一环,基于“空转”和沪渝两地试点改革累计的经验,以及2015年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带来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部分基础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在此基础上,要健全我国房地产税制度,必须立足当前的时代背景,寻找合理的指导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对房地产进行重新整合和设计。本文立足于这一时代背景和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目,分五个部分对文章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房地产税概述。通过房地产税基础理论的调查了解,给出房地产税尤其是我国房地产税的概念、特征;对房地产税制度体系已经比较完整的国家房地产税制度进行分析,结合我国房地产税的历史和现状,对我国当前房地产税制度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开征房地产税的法理依据。当前对于我国是否应该开征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土地出让金制度与房地产税制度是否存在冲突,我国土地国有制度下开征房地产税是否具备合法性展开争论,本文通过上述两个制度的具体分析,解决开征房地产税的法理依据问题。第叁部分,提出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对传统的受益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将量能课税原则作为我国房地产税建制原则的必要性,并指出如何以量能课税原则指导我国房地产税制度设计。第四部分,为我国房地产税立法提供建议。对房地产税制度体系完善过程中,课税对象、课税方式、税基的确定等问题的具体分析,给出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第五部分,结论。通过以上四个部分的分析,通过对房地产税概述、我国房地产税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房地产税建制基本原则和具体立法建议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本文结论。(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7-06-30)
史金霞[9](2017)在《论量能课税原则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更是和人们生活紧密联系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从量能课税原则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依然存在着过分强调个税的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对于像家庭经济负担等体现税收实质正义的合理要素考量的问题,纳税人的权利保护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个税法律制度越发显露出滞后性,在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内在要求时仍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随着2017年两会的召开,个税改革问题也成为重点议题,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本文以量能课税原则为出发点,分析其与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措施,期待对我国个税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指引。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简要介绍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等,从宏观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有一个基本认识。第二部分是对量能课税原则的含义、定位、价值的法理解析。第叁部分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介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现状及问题。第四部分比较分析了各国个人所得税在量能课税原则适用上的差异,分别对美国、日本和德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研究,从而获取可供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针对第叁部分提出的问题,提出了在量能课税原则下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建议,建议从六个方面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7-06-01)
胡锦文[10](2017)在《量能课税原则下的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量能课税原则是财税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学领域被看作宪法平等权在税法领域的实践,得到了许多国家宪法的认肯。量能课税原则最大的特点在于对分配正义和纳税人负担能力的重视,而开征遗产税的合理性基础是促进资源的平等分配,因此这二者具有理论上的高度契合性,在量能课税原则下研究遗产税立法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量能课税原则在所得税方面具体适用,学界一直持肯定态度。因此,将量能课税原则与所得税一并研究的学术成果数不胜数。但是,在财产税特别是遗产税方面的研究则鲜有与量能课税原则结合在一起的,这也是本文的一个创新之处。量能课税原则对于遗产税立法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叁个方面,一是量能课税原则对遗产税立法目的的设定具有指导意义,遗产税的立法目的不能违背分配正义的要求;二是遗产税征税要件,即主体和客体的确定要与量能课税原则的深层内涵相一致;叁是遗产税的税收模式要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要求来选择,其中牵涉到量能课税原则的具体应用,即“所得”标准的判断。本文将在明确量能课税原则在遗产税立法中的重要地位之后,以量能课税原则贯穿全文讨论我国遗产税立法的目的、主体、客体以及我国遗产税的立法模式等问题。(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7-05-21)
量能课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房地产税法在性质上属于分配法的范畴,其建制中应始终遵循量能课税原则。房地产税是一种设置于房地产保有环节,以房地产应有收益为计税依据的资产本体税,其经济上的可税性和法律上的可税性皆有诸多可议之处。设立房地产税的正当性源于宪法上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其经济来源可能是应税房地产的收益或处分所得,也可能是纳税人的财产和其他所得。房地产税的税收负担取决于应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税率、豁免征税条件和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若收入房价比超出合理范围,而纳税人又不愿意为缴纳房地产税而处置应税房地产时,税务机关有权在该房地产上设定税收保障受偿权,即纳税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房地产税,且经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应税房地产上依法设定税收保障受偿权;进而,当纳税人处置应税房地产时,税务机关可以从其处置所获收益中优先收取纳税人所欠缴的房地产税税款及其滞纳款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量能课税论文参考文献
[1].杨秀秀.论量能课税原则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D].兰州大学.2019
[2].叶姗.房地产税法建制中的量能课税考量[J].法学家.2019
[3].朱若辰.量能课税原则下房产税减免制度的构建[D].中国政法大学.2018
[4].翁武耀.个税改革体现“量能课税”原则[N].北京日报.2018
[5].庞家馨.量能课税原则下我国房产税立法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8
[6].羊海燕.量能课税原则制度化实现困境的法经济学分析[J].经济法论坛.2017
[7].翁武耀.量能课税原则与我国新一轮税收法制改革[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
[8].董涵.量能课税原则下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研究[D].深圳大学.2017
[9].史金霞.论量能课税原则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D].西北大学.2017
[10].胡锦文.量能课税原则下的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