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结社是人类的一种基本生存方式,也是人类的一种本能社会行为。结社自由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前提,是宪政最终形成的基础。结社自由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因此,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讲,结社自由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意义。首先,结社自由就是指公民为达到某一共同的目的,可以结成固定的社会组织,进行某种社会活动的自由。结社自由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利,它既具有公权利的性质又具有私权利的性质。结社自由的体系内涵丰富,涵盖了结社的自由和不结社自由、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等内容。结社自由以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伦理学说、社团主义学说、功利主义学说等理论为支撑,被认为是公民不可或缺的宪法权利。另一方面,必须对结社自由的体系进行系统的分析,结社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涉及个人、社团以及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包含着许多权利形态。这些权利形态是成体系的。缺少任何一点都是不完整的。要保障结社自由,就要全方位的保障。其次,必须对结社自由的历史演变有一个清晰的了解。结社自由的理念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已启蒙,在西方中世纪曲折的斗争过程中,自治精神和结社理念逐渐发展并为人民所接受。进入现代社会后,结社自由成为宪法学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重要的社会功能。再次,结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是结社自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由于结构上的独特二元特性,既包括个人自由,又包括集体自由,对结社自由的既保障又限制才能发挥其沟通和辅助功能。最后,笔者对中国结社自由的现况与前景展开分析,针对性地提出了对中国结社自由的几点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