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翻供问题研究

当庭翻供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当庭翻供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快速打击犯罪,审判人员往往对被告人的翻供置之不理,或者不加区分地持否定态度。这样的做法一方面纵容了侦查中的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又错失了根据翻供中的线索查明案件真相的机会,从而无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损害了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当庭翻供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所形成的当庭陈述是被告人口供的一种形式,审判人员应当客观看待当庭翻供现象。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当庭翻供现象在我国频发的制度性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以减少当庭翻供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当庭翻供提出正确的处理方法,实现公正与效率、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结合。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三万余字。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对当庭翻供的概念和特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和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庭审中以无罪之陈述推翻庭前有罪之供述的情形,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是被告人;(2)前提是存在庭前供述;(3)时限是法庭审理过程中;(4)内容是推翻有罪供述、作出无罪陈述。根据当庭翻供形式和实质的不同,可以把它分为持续型与反复型、正当辩解型与对抗抵赖型。就法律性质而言,当庭翻供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行为,所形成的当庭陈述是法定的证据形式。它在刑事诉讼中除具有妨碍司法公正、降低诉讼效率的消极作用之外,还具有以下积极作用:(1)有利于贯彻不轻信口供的原则;(2)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素质;(3)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第二部分对当庭翻供的原因进行分析。侦查讯问程序的强制性和封闭性是导致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根源。当庭翻供现象在我国频发但在其他国家并不常见的制度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庭前供述不真实;(2)庭前供述不自愿;(3)庭前供述不明知、不明智;(4)当庭翻供成本低、收益高。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总结出来的原因,提出减少当庭翻供的对策,从而避免无理和不必要的翻供,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具体的对策有:(1)严格禁止刑讯逼供;(2)确立有限沉默权制度;(3)扩大律师的程序参与;(4)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5)设立审前答辩程序。第四部分针对已经发生的当庭翻供,提出正确的处理方法。首先,在处理当庭翻供的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非法口供排除原则和不轻信口供原则,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其次,要恰当运用庭前供述,被告人所作的合法庭前供述可以用来质疑其当庭翻供,而具有真实性保障的庭前供述还可以作为定案的实质证据。最后,对于被告人的当庭翻供,要进行仔细的审查,再结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不一致的口供作出取舍。具体的方法有直接审查法、间接审查法和对比排除法。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当庭翻供概述
  • (一) 当庭翻供的概念和特征
  • (二) 当庭翻供的类型
  • (三) 正确认识当庭翻供
  • 二、当庭翻供的原因
  • (一) 庭前供述不真实
  • (二) 庭前供述不自愿
  • (三) 庭前供述不明知、不明智
  • (四) 当庭翻供成本低、收益高
  • 三、减少当庭翻供的对策
  • (一) 严格禁止刑讯逼供
  • (二) 确立有限沉默权制度
  • (三) 扩大律师的程序参与
  • (四) 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
  • (五) 设立审前答辩程序
  • 四、当庭翻供的处理
  • (一) 处理当庭翻供应当遵循的原则
  • (二) 庭前供述的运用
  • (三) 当庭翻供的审查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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