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审前准备程序能够保证庭审公正而有效进行,避免诉讼延迟。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有利于引导诉讼的有序有效进行,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无论是审前准备程序还是法官释明权,它们的存在都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我国目前正在向协同主义模式转型,协同主义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积极作用,由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协同推进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模式。只有在协同主义模式下,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释明权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随着我国诉讼模式的转型,建立审前准备程序的法官释明权具有现实必要性。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应坚持必要和适度原则、探求当事人真意原则以及符合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原则。在行使的主体方面应坚持庭审法官与准备法官的分离,这种分离应主要适用于普通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中释明权的行使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诉讼请求的释明和对证据资料的释明。当发生不当释明时,当事人有权获得救济,当事人享有提出异议权和上诉权,以及损失赔偿请求权。要建立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的法官释明权,还必须要确立相应的辅助措施,包括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对审前程序释明权进行立法完善以及提高法官素质,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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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与法官释明权2.1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及其制度功能2.1.1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概述2.1.2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制度功能2.2 设立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法官释明权的价值2.2.1 对效率的追求2.2.2 促进实质正义2.2.3 实现程序公正2.3 两大法系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释明权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意义2.3.1 两大法系法官释明权的设立背景2.3.2 两大法系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释明权的历史考察2.3.3 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法官释明权行使的启示第三章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释明权行使现状及改革的必要性3.1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向协同主义的转型3.1.1 协同主义的意义厘定3.1.2 协同主义——现代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向3.1.3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向协同主义的转型3.2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的法官释明权3.2.1 我国审前准备程序法官释明权的发展沿革3.2.2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法官释明权的缺失3.3 我国建立审前准备程序法官释明权的必要性3.3.1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向协同主义转型的必然要求3.3.2 司法改革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3.3.3 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根本要求3.3.4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公正的需要3.3.5 提高诉讼效益的客观要求第四章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释明权制度的构建4.1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规则4.1.1 行使的原则4.1.2 行使的主体4.1.3 行使的方式4.1.4 行使的内容4.1.5 不当释明的救济4.2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法官释明权构建的辅助措施4.2.1 完善审前准备程序4.2.2 对审前程序释明权进行立法完善4.2.3 提高法官素质,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结论参考文献致谢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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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事诉讼论文; 审前准备程序论文; 法官释明权论文; 协同主义论文;